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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大冶市冶商平价华琪加盟店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表日期:2023-02-16    文章来源: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冶市冶商平价华琪加盟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81MA4ANCBD8K,以下简称当事人)抽样检验报告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9日,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对大冶市冶商平价华琪加盟店售卖的鲫鱼、黄骨鱼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鲫鱼、黄骨鱼中恩诺沙星残留含量分别为148㎍/㎏、118㎍/㎏,均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2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抽检批次的鲫鱼、黄骨鱼当事人已全部销售,现场无库存。当事人销售的抽检批次鲫鱼、黄骨鱼均是从大冶市冶商平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其中当事人于2022年11月8日购进了4.8公斤鲫鱼,于2022年11月9日购进了4.8公斤黄骨鱼,购进价格分别是16.7417元/公斤、24.9604元/公斤,销售价格分别是17.8元/公斤、27.8元/公斤,当天已全部销售完毕。本案货值金额为218.88元。本局督促当事人2022年12月2日制定召回计划并发布召回公告,目前无产品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查处,索要了供货方资质证照、提供了进货票据,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使涉案批次的鲫鱼、黄骨鱼能够有效溯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免于行政处罚情形,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18.88元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农产品生产不合格。

企业整改情况:一是建立完善农产品标识。对购进的农产品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联系电话及地址,并提供产品的资质认证;二是建立进、出货台账。如实记录农产品名称、数量、产地、供货商、进货时间及购买方、购买数量及时间;三是严格履行查验义务。购进农产品必须查验该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检验证明、检疫合格等相关证明文件及供货商证照。

特此公告。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