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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发表日期:2023-08-24    文章来源: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

第一条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精细化管理,规范我市日常环境监管工作,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工作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以下简称随机抽查工作),是指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查处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适用随机抽查。

第三条随机抽查对象包括大冶市辖区所有污染源,具体分为重点排污单位和一般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按照更新后的名单执行。

第四条按照生态环境部和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有关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比例要求,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根据本行政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数量、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内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内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次巡查);对一般排污单位,至少按照1:10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第五条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要在每年12月底前,按照抽查比例确定下一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家次),纳入本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年度工作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随机抽查内容是重点对被抽查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执法人员在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现场使用移动执法App填写《现场监察笔录》、《双随机检查笔录》及影像、音频、图片资料并存档待查。

第七条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合理调配现有资源,随机选派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并于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采用摇号等方式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单位名单。随机抽查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八条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相关工作制度、工作程序,随机抽查名单要对被抽查单位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违反保密制度的,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本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或回收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并按有关规定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第九条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要求,联合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在随机抽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并按照规定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本细则由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