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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发表日期:2025-07-01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事项公开内容(要素)公开依据公开
范围
一级事项二级级事项三级事项
政策政策解读
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含文字解读、动漫图解、专家解读、访谈解读、媒体解读等多个解读主体的解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第三条 第(十一)款 加强政策解读。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各地区各部门要发挥政策参与制定者,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的作用,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要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深入浅出地讲解政策背景、目标和要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和政策吹风会进行政策解读,领导干部要带头宣讲政策,特别是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关切等,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接受媒体采访,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全社会
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本部门印发的除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可以全文公开的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四条 第(一)款 第4项 文件资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应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应提供准确的分类和搜索功能。如相关文件资料发生修改、废止、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公开,并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全社会
规范性文件
1.文件名称、文号、正文、发布机构、发布时间
2.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第一条 第(三)款各级政府部门要系统梳理本机关制发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及时立改废,集中统一对外公开并动态更新。
4.《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上一级法制机构。
  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将上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汇总,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报告。
  经备案审查确认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由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府法制网站或者部门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评估和清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进行评估。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评估工作由起草部门或者实施部门组织实施,或者由制定机关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承担。
  规范性文件评估后,拟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实施的,由起草部门在该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个月内向制定机关提出,由制定机关重新公布实施,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制定机关每5年组织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做好编纂、汇编和报送备案工作。
全社会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工作机构
1.本级政府行政机关机构职能目录(工作职能、机构设置)
2.政府所辖部门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第七条 第(七)款 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第一条第(一)款  以权责清单为依托,加强权力配置信息公开。要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梳理本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和依法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更新完善权责清单并按要求公开。地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按权限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公开工作职能、机构设置等信息,在此基础上组织编写本级政府行政机关机构职能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全面展现政府机构权力配置情况。
全社会
政府领导
本单位主要领导信息,包括姓名、主管或分管工作等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四条 第(一)款第3项  负责人信息。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全社会
统计信息
土地资源统计数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二十条第四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公布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或者由国家统计局授权其派出的调查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已公布的统计数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修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修订后的数据,并就修订依据和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抽样调查样本量等信息,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
全社会
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标准,采购实施情况政府集中采购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规划信息
1.专项规划
2.区域规划
3.国土空间规划
4.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5.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第一条第(一)款  做好各类规划主动公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主动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等,做好历史规划(计划)的归集整理和主动公开工作,充分展示“一张蓝图绘到底”的接续奋斗历程。
3.《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号):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全社会
许可/服务依据、条件、程序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办事指南;监管规则和标准;线上线下办理渠道;申请书示范文本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6项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第二条第(六)款  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 行政裁量权基准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监督。
全社会
行政许可结果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办理结果信息全社会
处罚/强制依据、条件、程序1.行政处罚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办理程序;行政裁量基准;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限、救济渠道
2.行政强制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限、救济渠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6项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第二条第(六)款  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 行政裁量权基准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监督。
全社会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信息全社会
行政执法
1.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3.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湖北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全社会
权责清单
公开经清理确定的本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及权责清单动态调整信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第二条第(七)款 公布权力清单。地方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经过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除保密事项外,要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及时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权力清单由其上级部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确认,并在本机构业务办理窗口、上级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八)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权力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权力清单未明确但应由政府管理的事项,政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需列入权力清单的,按程序办理。建立权力清单的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全社会
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信息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4号):第三条第(二)款  加大各类证明事项清理减并力度,对确霄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湖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0号):第三条第(十三)项  加大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公开力度。全省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公开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确保清单之外无证明。
全社会
财政资金财政预决算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 通知》财办发(2019] 77号: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变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开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全社会
行政事业性
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政府性基金目录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全社会
重大建设项目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批准结果信息、招投标信息、项目建设进展、项目总结等信息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款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17号):第(四)条   批准服务信息:主要是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款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17号):第(五)条 批准结果信息:主要是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等信息。

全社会
公共资源配置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出让计划、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公告调整、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成交公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度供应结果等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 土地使用权规范》全社会
矿业权出让矿业权出让信息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 则》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的通知》
全社会
征地公告公示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全社会
公益事业建设城乡规划城乡总体规划规划、乡村建设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全社会
招考录用
1.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2.事业单位岗位、资格条件、拟聘人员名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第一条第(一)款  做好各类规划主动公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主动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等,做好历史规划(计划)的归集整理和主动公开工作,充分展示“一张蓝图绘到底”的接续奋斗历程。全社会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建议提案办理1.建议提案办理总体情况
2.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全文
3.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答复全文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第三条第(三)款    对于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采用主动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为增强公开实效,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尤其要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的重要作用,集中展示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信息,方便公众查阅。同时,各地区、各部门应将公开情况以适当方式与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情形,应依据《条例》和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及内容,做好答复工作。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湖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0号):第三条第(十一)款   做好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公开。及时公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答复全文、工作进展、年度办理总体情况信息。
全社会
决策预公开1.本单位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包括事项名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时间安排、征集范围、征集方式等信息
2.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3.公开竞争审查征求意见
3.《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号):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全社会
回应关切发布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消除误解、澄清疑虑,辟谣信息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全社会
双随机、一公开1.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
2.随机抽查计划
3.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等信息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第二条第(一)款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要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款    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第三条第(六)款    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实现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全社会
征地信息公开
征收土地信息《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全社会
土地利用计划

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七条规定全社会
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规划,土地供应信息,土地闲置信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审批结果和相关批复文件等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社会
天地图服务
湖北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天地图•湖北),湖北省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社会提供在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推动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的政府网站。
全社会
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申请方式、申请注意事项、答复时限,不予公开的内容、依申请公开收费标准及依据、监督救济渠道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全社会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全社会
政府信息
公开制度


国家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第四条 第(十五)款 完善制度规范。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注重将政务公开实践成果上升为制度规范,对不适应形势要求的规定及时予以调整清理。
3.《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内容主要由四部分组成。一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三是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共性基础内容为主。四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其中,各行政机关公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公开本级政府或本系统汇总后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所属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行政机关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内容,但不宜过于泛化。
全社会
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
年报


总体情况(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监督保障等方面)、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全社会
依申请公开

依申请公开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全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