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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发表日期:2025-07-04    文章来源: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文件规定,现将《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公示如下: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范围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三级事项

政策

规范性文件


1.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情况;3.已修改、废止、失效和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项: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全社会

政策

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本部门制定的其他主动公开文件,包括信息索引号、名称、文号、产生日期等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
〔2019〕61号:各行政机关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内容。

全社会

政策

政策解读


1.解读材料名称和形式(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新闻发布会等);2.被解读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各地区各部门要发挥政策参与制定者,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的作用,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全社会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本部门信息公开具体情况,包括主动公开范围、形式、时限,依申请公开申请方式、申请内容、受理程序、注意事项,不予公开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以及监督救济渠道和《信息公开申请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全社会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全社会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等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
〔2019〕61号,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内容主要由四部分组成。一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

全社会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机构简介


依据“三定”规定及职责调整情况确定的本部门最新法定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项: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全社会

权责清单


本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及动态调整情况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

全社会

政府领导


领导姓名、职务、分工、标准工作照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全社会

公告公示


市场监管领域重要工作、活动通知;抽样检测结果公示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全社会

财政资金

财政预决算

财政预算、财政决算情况(含增减情况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全社会

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标准,采购实施情况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标准,采购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九项: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全社会

规划信 息


专项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第一条第(一)款  做好各类规划主动公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主动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等,做好历史规划(计划)的归集整理和主动公开工作,充分展示“一张蓝图绘到底”的接续奋斗历程。

全社会

统计信息


1.经济社会发展月度或季度统计信息以及解读分析

2.行业统计数据:人口、自然资源经济、农业、工业、服务业、财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席令第十五号):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81号):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抽样调查样本量等信息,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7项 发布人口、自然资源、经济、农业、工业、服务业、财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

全社会

许可/服务

依据、条件、程序

本部门依申请行政职权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依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制定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全社会

许可/服务

行政许可结果

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全社会

处罚/强制

依据、条件、程序

依职权行政权力事项的设定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项: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行政裁量权基准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四)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全社会

处罚/强制

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项: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四条:依照本规定第二条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制作行政处罚信息摘要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第十三条: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停止公示。前款所称较低数额罚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规定。依照法律法规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三年的,公示期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的通知》鄂市监信监规
〔2022〕15号:二、明确公示期限

(一)无需公示: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示期为三个月: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三)公示期为实际限制期限:依照法律法规被限制开展生产

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三年的,公示期按照实际限

制期限执行。(四)公示期为三年:除以上情形外的

其他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停止公

示。

四、明确“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

《公示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

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

月的,停止公示。较低数额罚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规定。为做好较低数额罚款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信

力,结合实际,确定本省范围内上述“较低数额罚款”

的标准是:“对自然人处以1万元(不含本数)以下

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不含本数)

以下的罚款”。

全社会

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本部门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包括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建议,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公布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加大各类证明事项清理减并力度,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全社会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费事项名称、依据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八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全社会

公益事业建设

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抽查细则、抽查结果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三项: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公开监督抽查结果。第四十四条: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分析、依法公开监督抽查结果,并向地方人民政府、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

全社会

食品药品监管领域

食品生产、流通及餐饮监督检查(含检查制度、检查标准等),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等;药品安全监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三项: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全社会

安全生产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情况、总体安全状况、应急预案及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三项: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全社会

招考录用


公务员、事业单位招录、职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水平能力测试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四项: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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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建议提案办理

年度建议提案总体办理,主办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办理工作动态,总体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4〕46号: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全社会

回应关切

发布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消除误解、澄清疑虑,辟谣信息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全社会

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领域、抽查事项、检查对象、发起部门、具体配合部门等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7号,第二条:各地、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5号,第三条:(二)精准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省级统一制定全省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将同一时段针对同类市场主体的多部门监管检查事项纳入联合双随机抽查,做到“无清单不检查”

全社会

政务督查

重点任务分解,含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都要做好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

全社会

审计报告

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都要做好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全社会

政府会议

重要政府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全 社会

决策预公开

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时间、是否听证、责任部门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三条: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通过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深入开展风险评估,认真听取和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全社会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全社会

依申请公开



含依申请公开的办理流程、申请表、办理入口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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