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大冶市黄金湖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大冶市黄金湖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孟德
主要违法事实:大冶市黄金湖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煅烧工序正常生产,环保设施脱硫塔循环水池未及时添加药剂,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导致脱硫塔不能正常处理烟气。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罚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人事与财务股缴纳罚款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处罚内容: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3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