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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大冶市黄金湖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黄环罚〔2023〕冶-032号

发表日期:2023-06-27    文章来源: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

案件名称:大冶市黄金湖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大冶市黄金湖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孟德

主要违法事实:大冶市黄金湖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煅烧工序正常生产,环保设施脱硫塔循环水池未及时添加药剂,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导致脱硫塔不能正常处理烟气。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罚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人事与财务股缴纳罚款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处罚内容: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3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