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湖北鄂东绿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湖北鄂东绿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湖北鄂东绿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湖北省大冶市梅家堍矿区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行政处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罚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人事与财务股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户名(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