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规范性文件

文件名称大冶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版) 文件类型规范性文件
发文单位大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大冶政规〔2023〕4号
发文日期2023-07-17 10:16:28 发布日期2023-07-17 10:16:28
效力状态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大冶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版)

发表日期:2023-07-17

  • ×

    分享是一种态度

    0

相关解读:【部门解读】关于《大冶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大冶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冶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

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版)》的

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还地桥镇,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大冶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冶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7日

大冶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机制,切实提升我市科技创新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绩效,依据国家、省和黄石市出台的有关科技项目管理和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冶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大冶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大冶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承担,用于支持我市高新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政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乡镇创新体系建设等科技创新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冶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验收和绩效评价,以及科技创新政策奖补项目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讲求绩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原则,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水平。

第五条  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科技创新营商环境,项目管理精简组织管理流程,减少不必要的材料报送,缩短各环节审批时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参与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  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管理受托机构、咨询专家。其中项目推荐单位是项目承担单位属地人民政府;项目管理受托机构是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的机构;咨询专家是接受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委托,对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的个人。

项目的参与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其中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市科技局的职责是:

1.制定项目管理办法;

2.建设、维护专家库;

3.发布项目申报、立项、验收通知;

4.组织或委托开展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价;

5.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6.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八条  项目推荐单位的职责是:

1.审核、推荐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申报;

2.协助市科技局推进项目资金落实和项目实施;

3.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填报项目任务书、绩效评价以及验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4.协调、处理、上报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5.配合推进项目申报、验收、绩效评价。

第九条  项目管理受托机构的职责是:

1.按照市科技局的委托,保证质量、按时组织完成项目的评审论证、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2.客观、及时地向市科技局反映在项目管理环节中发现的问题;

3.严格保守申报项目和实施项目的技术秘密,严格遵守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纪律。

第十条咨询专家的职责是:

1.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

2.在项目评审评估和验收过程中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主动回避;

3.严格保守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是:

1.按期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任务书、验收材料,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3.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4.按期配合开展项目验收、绩效评价;

5.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6.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章 资金支持类别和方式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委、市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明确年度重点支持方向、总体任务目标等组织实施的计划项目资金。由市科技、财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省、黄石市相关财经法规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监督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财经法规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保证经费专款专用,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后补助项目和计划管理费。

第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是围绕我市产业发展短板、民生需求等确定的应用研究项目,包括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揭榜挂帅项目等。主要支持我市各类科技型重点企业,开展产业关键共性和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以及农业企业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示范推广应用等项目。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后补助项目是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先行筹资实施,项目成果通过各级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创新绩效通过验收审查或绩效考核,主要支持企业在加大研发投入,取得各级科技成果,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平台,以及引进企业帮扶、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等方面,按照《大冶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引领大冶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版)》(大冶政规〔2022〕1号)(简称“科技十八条”)等文件给予相应经费奖励补助。

第十六条  计划管理费是为组织和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后补助项目而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计划的制订和发布、项目评审、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和研发审计、科技管理人员培训、农业科技特派员补助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按有关规定列入年度研发资金预算,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拨付方式包括前资助和后补助,其中公开竞争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后采取前资助方式,政策引导性奖补扶持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计划管理费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管理。

第四章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照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面向全市重点产业需求,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时间、资助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条  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如实准备相关资料,提交相关材料和信用信息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推荐单位认真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完成项目推荐。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受理项目申报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形式审查。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组织实地考核,审查项目与申报资料的统一性。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制订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细则等相关评审文件,组织专家评审,评审实行专家回避和保密制度;根据需要可增加答辩、现场考察等程序。专家对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可行性、预期效益、市场前景、经费预算,以及项目单位的研发团队、研发条件、财务状况等进行评审,并按要求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项目实地核查结果,提出立项建议和经费安排计划。

第二十六条  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定。公示期满后,市科技局经与市财政局会商,下达科技计划立项文件。

第五章 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根据项目计划,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考核指标和项目经费安排,并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应尽可能量化。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限以项目任务书签订之日为项目起始时间,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为期3年,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不超过2年。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各方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处理相关事项,共同推进项目顺利实施、完成。

第三十条  实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中如遇到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与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科技局审定。

第三十一条  实行中期检查评价制度。市科技局会同项目推荐单位组织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切实履行合同,检查评估结果作为结题验收和下年度申报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执行期按照任务书要求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对项目经费决算进行审计或审核后,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主要依据市科技计划任务书合同,申请项目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项目正常实施并已完成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等目标任务。

2. 市拨款30万元及以上项目须提交项目经费使用专项审计报告。

3. 技术资料及有效文件完整、数据准确,能真实反映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采取现场验收方式。组织专家赴项目实施现场召开验收会议,专家组提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第三十五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并在1个月内补充提供相关验收材料,再次参加项目验收。验收未通过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在相应年限内不推荐其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重大事项、经费使用违规、不配合项目管理、擅自终止或变更项目重要内容、验收不通过等行为的,由市科技局视情况或督促项目推荐单位,对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终止或撤销项目、追回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理,并纳入不良科研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3个月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请,报市科技局核准。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市科技局负责将有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纳入信用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科技创新后补助项目拨付与使用

第三十八条 市科技局向全市上年度项目成果通过各级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创新绩效通过验收审查或绩效考核,且满足“科技十八条”后补助范围内的单位发布后补助通知,企业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符合市惠企政策“无申请兑现”改革的事项,企业无需申报。

第三十九条市科技局面向社会发布后补助项目通知,单位在通知提供申报材料时限内仍未报送的,视同自动放弃奖励资金。

第四十条  市科技局联合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信用、经营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形成核查结论。对涉及项目研发费用核定的,市科技局组织专业审计机构进行核查,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核查结论或审计报告,向市财政局提出科技创新后补助资金安排明细,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十二条  后补助类项目不需签订项目任务书,补助资金由项目单位自主安排,用于科技创新相关活动支出。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在信息核查中,企业如出现以下情况,将不予支持。

1. 在“信用中国”中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

2. 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

第四十五条  建立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客观、规范地记录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各类科研信用信息,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过程和实施过程中的信用状况、专家、评审机构、验收机构、中介机构等参与项目评审论证、绩效评价、验收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并按照信用级别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容错机制。对于因不可抗力未达到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研究进展和阶段性成果,且经费使用基本合规的项目,由承担单位向项目推荐单位提出总结申请并提交总结报告,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并报市科技局同意后,予以总结处理,不记入信用记录。

第四十七条  单位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重复申报立项、唆使用户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或检测报告,骗取财政资金的,5年内将不再享受科技计划专项资金支持;已获得的专项经费,由市科技局按原渠道予以追回。

第四十八条  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在专项经费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其出具的相关结果证明无效,并从专家库删除,并纳入科研信用黑名单。

第四十九条  市科技局实施市级专项资金计划的全过程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冶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冶政办发〔2016〕58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