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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湖北湖北徐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黄环不罚〔2025〕冶-6号
发表日期:202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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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名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环不罚〔2025〕冶-6号
不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湖北徐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教秋
主要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内容:《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中《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四)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2025年版)》序号16,类别:固废污染防治,事项名称: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适用条件(同时满足):“1.限于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不含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3.经责令改正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
处罚内容:不予处罚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日期: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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