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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其它主动公开文件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2023-03-01
标  题:大冶市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文  号: 主 题 词:

大冶市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表日期: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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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加强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先进模范作用,保障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激发全市人民助力我市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湖北省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是指经各级政府批准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大冶市行政范围内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表彰、奖励、待遇及服务管理。

第二章  大冶市级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

第四条大冶市级劳动模范评选表彰每五年进行一次,每届评选名额由市委、市政府确定同意。

第五条市级劳动模范的评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的原则;体现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民主推荐,群众监督;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查的办法推荐产生。

第六条市级劳动模范的评选对象:为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第七条市级劳动模范评选的基本条件:热爱祖国,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拥护“两个确立”,有优秀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本系统中成绩突出,有较为广泛的群众基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本职岗位上甘于奉献、业绩突出,带领职工群众在改革创新、发明创造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推进城市转型发展,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以及全市重点工作、重点工程、重点项目、重点产业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研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有较高职业技能,具备工匠精神,能钻研技艺,勇于创新、传承工艺,在推进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乡村振兴、共同缔造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公益、志愿服务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推动科学发展、转型发展、绿色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国际、国内重大比赛和评比活动中获得优异成绩的;

(十)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大冶市级劳动模范一般从大冶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大冶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先进个人以及黄石市级部门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中产生。

第九条  对作出重大贡献、事迹特别突出的优秀人员,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推荐申报程序,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授予大冶市劳动模范称号。

对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进步而牺牲和殉职的人员,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追授大冶市劳动模范称号。

第十条推荐评选市级劳动模范的程序:

(一)基层单位民主推荐。被推荐人选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行政、工会组织集体研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村(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后在本单位公示;

(二)行业主管部门、市直单位负责对基层推荐人选进行审查,择优报市劳模管理办公室;

(三)市劳模管理办公室对各系统、各单位报送人选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审;

(四)市劳模管理办公室研究确定市劳动模范候选人名单后,根据管理范围权限由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并在媒体上公示;

(五)经公示和审核后,如无异议,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六)经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填写正式审批表;

(七)召开劳模大会,由大冶市委、市政府授予“大冶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劳动模范奖章及荣誉证书。

第三章  劳动模范的奖励和待遇

第十一条  劳动模范享受下列奖励和待遇:

(一)一次性奖励:对命名的大冶市劳动模范,一次性奖励一定数额的奖金;

(二)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大冶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补充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修订)》(冶工发〔2022〕3号)文件精神,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在其退休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手续,劳动模范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称号的,退休后每月可领一定数额的补充养老保险金;

(三)困难帮扶待遇:全国劳动模范、湖北省劳动模范、黄石市劳动模范因故造成生活困难、特殊困难的,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享受帮扶政策待遇;大冶市级劳动模范确属困难的,适时予以慰问;

(四)疗休养待遇:有计划地组织劳动模范疗休养、考察和培训等活动,参加疗休养人员按出勤对待,疗休养费用由大冶市总工会报大冶市财政核拨;

(五)健康体检待遇:每两年组织劳动模范健康体检一次,各单位在经费上给予支持,困难劳模由大冶市总工会核实垫付;

(六)2001年(含)以后归口市劳模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的大冶市劳动模范享受以上待遇。全国劳动模范、湖北省劳动模范、黄石市劳动模范除享受相应级别待遇外,也可享受以上待遇。

第四章  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成立大冶市劳动模范管理办公室,由市委常委、市总工会主席任办公室主任,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劳动模范评选、表彰、推荐、服务、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文艺等单位和其他群众团体,应当加强对劳动模范先进思想、先进事迹和高尚情操的宣传工作,形成关心劳模、爱护劳模、尊重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十四条各单位日常管理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与劳动模范定期联系和走访制度,组织开展各种有益活动,及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二)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为劳动模范创造良好的工作和学习条件,有计划地提高青年劳动模范的文化、技术和管理水平;

(三)注重从劳动模范中发展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党员和选拔各类干部,并积极向各级组织推荐;

(四)劳动模范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劳动模范定期考核的制度,激励劳动模范自强自律;

(五)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动态管理,当劳动模范出现工作变动、违纪处分、去世等情况,所在单位应当及时逐级上报至市劳模管理办公室。 

第十五条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奖励、日常管理、疗休养等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荣誉称号:

(一)伪造先进事迹,骗取荣誉的;

(二)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依法认定为失信人员的;

(四)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非法离境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七条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由所在单位或其上一级劳动模范管理机构出具撤销荣誉称号的书面报告并附相关资料逐级上报,按照评选劳动模范的审批程序,报请授予荣誉的各级政府复核批准。批准撤销荣誉称号后,终止其所有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模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