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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2023-01-19
标  题:【部门解读】《大冶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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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大冶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表日期:2023-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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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大冶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一、《大冶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制订背景

1.为什么要制订《大冶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答: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不断推进,原征地中相关补偿标准已出现与经济发展、物价上涨水平不相适应,补偿标准不一致、补偿价格不符合市场实际等诸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大冶市征地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订和发布《大冶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大冶政规〔2023〕2号)。

2.《大冶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从什么时候起实施,之前制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能否按本《细则》执行?

答:《细则》从2023年1月18日起执行,为期三年。之前制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能按本《细则》执行。一是因为项目报批和土地征收都有特殊的时限性。过去已制订了补偿方案的应从其补偿时间和补偿标准执行,未制订征地补偿方案的征地项目,须按本《细则》实施。二是因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具有不可追溯性,因此对于已经及正在按照当时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补偿安置的征地项目或人员不能再按本《细则》进行重复的补偿安置或补差。

3.《大冶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适用的行政区域范围?

答:《大冶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适用于大冶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市托管区(汪仁镇、四棵乡)。

二、征地补偿相关标准

4.制订《细则》后的征地政策,大冶市征地标准有什么变化?

答:大冶市按全省发布的最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个部分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5.征地过程中青苗是如何补偿的?

答:青苗补偿费按照2000元/亩执行,没有青苗的不予补偿。耕地上有无青苗是以征地时的现状为准,照实补偿,改变了以往无论有无青苗均按耕地面积计算的补偿方式。

6.地上附着物是如何补偿的?哪些情形不予补偿?

答: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根据地上附着物种类按实清点丈量后计算补偿。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市政府依法发布《拟征地公告》后,在拟征地范围内修建和改建房屋;(2)市政府依法发布《拟征地公告》后抢种、抢栽、抢建的;(3)违反法律法规修建的建构筑物。

7.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前,具有营业执照的农村村民合法住宅改作的生产经营性用房或经批准的生产经营性用房,能否补偿?

答:对此类经营性用房的补偿,须符合以下条件:具有营业执照登记证的时间,具有一年以上连续申报纳税记录的,可以对实际用地经营的建筑面积进行适当补偿,对征收土地造成停产停业的,参照《大冶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细则》执行。

8.对房屋的补偿方式有哪些?

答:两种。即:⑴按照住宅房屋、装修(装饰)补偿的标准按实补偿;⑵重新安排农村宅基地进行建房,并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安置户只能从上述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计算补偿。

9.征收房屋如何界定?

答:征收房屋必须以合法有效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和建房时批准文件记载的面积、位置为准。如没有权源材料或者权源材料不全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农村村民住宅以及集体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应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城建、农业农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等部门对其进行合法性认定,依法进行补偿安置。

10.征收部门对果树、林木等附着物采取何种方式实施补偿?

答:对果树、林木等附着物的补偿,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选择补偿方式。清点丈量方式为照实清点和按标准进行补偿。对未抢栽抢种的耕(园)地,按清点计算,分为零星用材林、成片用材林、零星特用林、成片特用林、成片经济林和苗圃;分树龄和胸径进行计算,成片用材林最高补偿不超过8000元/亩,成片特用林最高不超过22400元/亩,成片经济林最高不超过24500元/亩,按地上附着物树木部分补偿标准表清点丈量后计算补偿。

三、人员安置及保障

11.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对应安置人员有哪些安置方式?

答:有两种安置方式,即货币补偿安置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在征地过程中,涉及被征地农民承包地,对符合购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给予缴纳被征地农民失地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对不符合的,进行货币补偿。

12.符合被征地农民失地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如何确定?原则是什么?

答:按照《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失地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必须符合5个条件:1.承包地被市人民政府依法征收;2.被征收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3.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4.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5.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失地养老保险补偿采取“先保后征、应买尽买”的原则。

16.被征地农民失地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审核程序?

答:在《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由被征地行政村按照拟征地范围进行被征地农民失地养老保险调查,据实填报《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报当地政府派出所、财政所进行初审,拟出符合失地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后,将《符合被征地农民失地养老保险补偿对象汇总审核表》送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资规局审核,由市人社局测算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报市财政局缴存至专用账户,省政府对批次项目批复后,将预存资金分解至被征地农民失地养老保险补偿对象账户。

四、法律责任等相关问题解答

17.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不领取补偿安置费的,如何处理?

答: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后,被征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即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又拒不领取补偿安置费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并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由作出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怎么处理?

答: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