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分  类: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2024-04-21
标  题:【部门解读】《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及矿山生产产生...
文  号: 主 题 词:

【部门解读】《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及矿山生产产生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和处置的实施意见(修订版)》政策解读

发表日期:2024-04-21

  • ×

    分享是一种态度

    0

相关政策: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及矿山生产产生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和处置的实施意见(修订版)

一、文件修订背景

2021年10月30日,市政府印发了《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及矿山生产产生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和处置的实施意见(试行)》(冶政发〔2021〕12号)。在近两年多的试行期间,发现了一些职责不够明确、管理措施程序等不易实际操作的事项,特别是出现部分条款与自然资源部新出台的《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等指导文件规定内容不一致等情况。因此,对《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及矿山生产产生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和处置的实施意见(试行)》(冶政发〔2021〕12号)进行修订。

二、修订原则

遵循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据可依原则。对最新出台的《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等指导性文件与原试行实施意见存在不一致的或未明确条款的,重点进行规范性修订。从工作实际出发,遵循政策风险可控、职责明确、易操作原则。对收入管理、相关单位职责分工、管理处置程序进行明确,重点解决多头审查、收入管理缺失等问题。

三、重点修订内容

1.文件出台依据增加“《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

2.将“对全市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及矿山生产产生的砂石矿产资源,除本项目或矿山自用外确需对外销售的”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对全市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及矿山生产产生的除本项目自用外剩余的砂石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和公开处置”。

3.明确处置收入根据《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江大保护促进矿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黄政发〔2020〕14号)全部进入市财政生态修复治理账户。

4.明确全市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范围,不含项目相关的临时用地范围。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场地平整或其他建设需要而产生的砂石矿产资源,全部进行统一管理和公开处置,不得擅自用于本项目建设。

5.对矿山企业未有偿化处置的砂石矿产内容,增加了“选矿加工产生的”表述。

6.由于“矿山企业坑道掘进、边开采边治理施工或选矿加工”等情形较为特殊,将“其中,砂石矿产品市场销售单价(底价),由市国资公司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估认定;砂石矿产品产出成本费用,由矿山企业申报清单核查,市财政局组织市审计局、市资规局等部门审核认定”的表述内容,修改为“全市范围内矿山企业坑道掘进、露天开采剥离、边开采边治理施工或选矿加工产生的未有偿化处置的除可自用于本矿山建设、露采坑回填及采空区充填等非营利性用途外剩余的伴生砂石矿产,由属地乡镇政府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砂石料综合利用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财政局和属地乡镇政府共同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属地乡镇政府根据认定的《砂石料综合利用方案》进行统一管控并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

7.增加了“擅自扩大范围采挖、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砂石矿产等行为”和“对存在擅自截留或挪用砂石矿产处置收入、以石料矿产处置收入直接冲抵治理工程费用、不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砂石矿产等违规行为的”等处置条款。

8.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规定,增加了“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生态修复治理的,保障其合理收益”和“其中,涉及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产生的砂石矿产收益缴入市财政生态修复治理账户,优先保障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社会投资主体的合理收益。”等内容。

9.根据实际需要,适用范围增加了“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包括纳入全域国土综合整治的有证矿山生态修复、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灾点治理、港道生态修复治理、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包括防火隔离带建设)等工程建设产生的砂石矿产”表述。

10.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产生砂石矿产进行统一管理和公开处置工作,统一明确由市政府委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属地乡镇政府负责。删除市国资公司相关职责。

11.明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财政局、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全市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除水利工程外)项目产生的除本工程建设自用外剩余的砂石矿产”的《砂石料综合利用方案》。

12.明确“因水利工程、河流湖泊清理、防汛工程护堤清障等产生的除本工程建设自用外剩余的砂石矿产,由市水利和湖泊局编制《砂石料综合利用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级水利湖泊主管部门审批。”

13.对相关单位职责分工进行明确,特别是对乡镇人民政府、市财政局的职责分工进行重点修订,增加了市税务局的职责。

14.由于涉及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和专项资金分配,以及擅自截留砂石矿产处置收入、以石料处置收入来冲抵治理工程费用等违规行为的发现和处置,文件解释单位增加了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