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孝池
主要违法事实: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2023年5月14日正常生产时,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罚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人事与财务股缴纳罚款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处罚内容: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