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海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申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名称:海雅香山湖三期71、72、73#楼,地下室<高层下的>;证书编号:420281202111030201),该工程未在施工许可证领取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也未按要求在期满前向我局申请延期。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规定,上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名称:海雅香山湖三期71、72、73#楼,地下室<高层下的>;证书编号:420281202111030201)自法定自行废止之日起不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大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