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无障碍阅读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发布中心 > 公告公示

催告书-冶卫医催[2025]4001号

发表日期:2025-06-25    文章来源:大冶市卫生健康局

被处罚人:梁*(性别:女,民族:汉族,地址:大冶市两湖一园小区6栋602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梁*

卫生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 420222********6428

你(单位) 尚未履行我机关于 2024年12月17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编号:冶卫医罚[2024]4010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金额 20000元、加处罚款 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 800元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缴款请扫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的二维码)并履行下列义务———。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陈述和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