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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冶卫医罚告[2026]4001号

发表日期:2026-06-02    文章来源:大冶市卫生健康局

被处罚人:徐**(性别:女;民族:汉族;身份证号:420281********2866;

案发地址:大冶市金湖星城小区;

住址:大冶市两湖天下;

联系电话:180********)

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的情况下,在大冶市金湖星城小区内为李**实施面部注射肉毒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详见附页)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详见附页)之规定,同时参照《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鄂卫规〔2023〕3号)第23项(详见附页)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药品、医疗器械及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 2026 年  6  月  10  日前到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在□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联系电话:0714-8768535                                    联 系 人:关  帆

地    址: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邮政编码:435100

大冶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6月 2日

附页

法律适用及裁量情况:

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的情况下,在大冶市金湖星城小区内为李**实施面部注射肉毒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徐**非医师行医的违法情节,按照《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鄂卫规〔2023〕3号)第23项“违法情节轻微:首次发现,未造成后果的。处罚标准为: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经查询湖北省智慧卫监综合管理平台,徐**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回溯两年内,没有违反同一违法行为记录,系首次发现,拟给予当事人徐**没收药品、医疗器械及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