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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发表日期:2026-08-26    文章来源:大冶市人民政府

为有效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及类型

本通告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起重机械、桩工机械、混凝土搅拌机、叉车等。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用区范围

(一)东界:高铁大道;

(二)南界:熊家洲大道、金海大道延伸至金井路、金井路、金保路、矿冶大道、金株大道;

(三)西界:铜都大道延伸至铜源西路、金株大道;

(四)北界:铜源西路延伸至罗家桥大道、罗家桥大道、金桥大道、新冶大道、大棋路;

(五)四界合围区域(详见附件)。

三、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自2026年10月1日起,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应使用已申报登记的机械,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机械信息进行核实,并发放识别标志。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城管等主管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维修地、施工工地等场地开展监督抽测,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五)供应急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施工期间不受禁用限制。

四、本通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特此通告。

附件:禁用区四界合围区域

大冶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6日

附件:

禁用区四界合围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