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冶城罚决字〔2024〕第005号)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案件名称 | 未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并未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案 |
行政执法文号 | (冶)城罚决字〔2024〕第005号 |
违法单位名称 | 大冶市勤谦液化气站 |
法定代表(负责)人 | |
违法自然人姓名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9月25日未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并未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24年9月26日前改正,并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督促燃气用户规范存放燃气钢瓶,并处叁万元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1月18日 |
行政机关名称 | 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冶城罚决字〔2024〕第006号)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案件名称 |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防火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案 |
行政执法文号 | (冶)城罚决字〔2024〕第006号 |
违法单位名称 | 大冶还地桥镇秀山液化气站 |
法定代表(负责)人 | |
违法自然人姓名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8月12日,省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你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站防火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行为,涉嫌存在安全重大隐患,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
行政处罚依据 |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燃气管理第5条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1142—2015《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内容进行整改,并处陆万元人民币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1月25日 |
行政机关名称 | 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冶城罚决字〔2024〕第011号)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案件名称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案 |
行政执法文号 | (冶)城罚决字〔2024〕第011号 |
违法单位名称 | 大冶市星灿液化气站 |
法定代表(负责)人 | |
违法自然人姓名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5月9日,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燃气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立即停止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并处以叁万元人民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0621.58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9月24日 |
行政机关名称 | 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冶城罚决字〔2024〕第012号)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案件名称 |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防火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案 |
行政执法文号 | (冶)城罚决字〔2024〕第012号 |
违法单位名称 | 大冶市保安蝴蝶山液化气站 |
法定代表(负责)人 | |
违法自然人姓名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8月12日,省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你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站防火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行为,涉嫌存在安全重大隐患,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
行政处罚依据 |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燃气管理第5条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1142—2015《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内容进行整改,并处陆万元人民币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1月26日 |
行政机关名称 | 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冶城罚决字〔2024〕第013号)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案件名称 |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建立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案 |
行政执法文号 | (冶)城罚决字〔2024〕第013号 |
违法单位名称 | 大冶市金牛黄金煤气站 |
法定代表(负责)人 | |
违法自然人姓名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8月12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建立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行政处罚依据 |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当事人责令改正,立即制定建立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并处以陆万元人民币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1月28日 |
行政机关名称 | 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冶城罚决字〔2024〕第019号)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案件名称 |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建立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案 |
行政执法文号 | (冶)城罚决字〔2024〕第019号 |
违法单位名称 | 大冶市金牛振兴液化气站 |
法定代表(负责)人 | |
违法自然人姓名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8月12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建立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行政处罚依据 |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当事人责令改正,立即制定建立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并处以陆万元人民币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1月28日 |
行政机关名称 | 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