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无障碍阅读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地方部门平台链接 > 市直部门 > 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 > 行政处罚决定

大冶市城市管理领域“预防为主、注重服务”涉企行政执法指导清单

发表日期:2025-07-29    文章来源: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大冶市城市管理领域“预防为主、注重服务”涉企行政执法指导清单

序号

指导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发生频率

建议

指导部门

(机构/室)

1

生活垃圾密闭运输

1.生活垃圾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生活垃圾;

2.生活垃圾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遗撒生活垃圾。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生活垃圾运输单位要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改造更换不符合规范的运输车辆,确保车辆具备防渗漏、防遗撒、防臭功能,实行全程运输密闭化;

2.生活垃圾运输单位要加强车辆日常维保,按车辆例行保养常规项目定期维护、检修,确保车况良好,密闭运输,安全运行;

3.生活垃圾运输单位应按规范进行生活垃圾运输作业,作业人员在车辆运输生活垃圾时需检查污水排放阀、导流槽等污水收集装置,确保全程密闭运输。

市容环卫股

环境卫生管理局

2

建筑垃圾运输全过程

1.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密闭方式运输;

2.未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

3.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或者沿途遗洒、飘散建筑垃圾的。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1.运输车辆必须确保标识清晰、车体干净整洁,顶灯和密闭设备完整并得到有效使用;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干净、密闭严实,杜绝车轮带泥上路以及抛撒滴漏等行为;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2、严格落实建筑垃圾运输备案审批制度,建筑垃圾运输做到一计划一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工地名称、项目地点、运输时间、运输路线、消纳地点、参与运输车辆台数、现场负责人。未经审批严禁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作业。

市容环卫股

渣土管理处


3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建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报表;

(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三)与符合规定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拆除等相关审批文件;

(五)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市容环卫股

渣土管理处

4

餐厨废弃物密闭运输管理

从事餐厨废弃物运输服务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废弃物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三条 餐厨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集、专业运输、集中处置。

第六条 餐厨垃圾属于生活垃圾,依法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

第八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第九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

第十三条 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式专用车辆,确保密封、完好和整洁,并喷涂收集、运输单位的名称和相关标识标志。

★★

1. 餐厨废弃物运输服务企业要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改造更换不符合规范的运输车辆,确保车辆具备防渗漏、防遗撒、防臭功能,实行全程运输密闭化;

2. 餐厨废弃物运输服务企业要加强车辆日常维保,按车辆例行保养常规项目定期维护、维修,确保车况良好,密闭运输,安全运行;

3. 专车专用,不得运输其他类型垃圾。

市容环卫股

环境卫生管理局

5

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缴费责任单位拒缴或欠缴城镇垃圾处理费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缴费责任单位及时缴纳费用,避免被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

市容环卫股

环境卫生管理局

6

在店门、窗内进行经营、作业

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临街商业网点经营人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结合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大冶地方实际,大冶城区编制疏导点和跨店经营导则,部分条件允许区域,实行划线外摆规范管理;由各城区选定疏导点,引导流动摊贩入市经营。

2、未实行划线外摆管理和疏导点的区域,应在店铺门窗垂直投影之内进行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等活动,不可以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综合执法股

城管综合执法大队


7

按照城市管理要求,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等设施

1.未按照批准文件要求设置户外广告;

2.未按照规定进行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或者未履行安全防范义务;

3.未经许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4.未及时修复陈旧、残缺、锈蚀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设施;

5.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等设施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

6.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批准,又不按时拆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法律、法规规定须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有关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答复。

户外广告应当做到整齐、安全、美观。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有效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遮盖、损坏。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必须事先告知广告经营者,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违反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改变。

户外广告应当在其右下方醒目位置标明批准文号、设置者、使用期限(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牢固、安全,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不得粗制滥造。广告经营者应当保养、维修户外广告,做到整洁,美观、安全。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自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需要延期发布或变更其他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或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屏(牌)一般不超过6年。期满需延长设置时间的,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登记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举办临时性活动,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于活动结束后7日内撤除。

第十八条 由于设置者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设施坠落、倒蹋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并收回其登记证。

★★

1.单位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黄石市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2021-2035)》相关标准;

2.户外广告设置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3.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的要求,符合设置技术规范、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保证设施安全和牢固。

4.按照规定进行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或者未履行安全防范义务;

5.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及时修复陈旧、残缺、锈蚀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设施;

6.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7.霓虹灯的位置应当合适,外观形式应当与街景协调,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综合执法股

城管综合执法大队

8

在城市道路施工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擅自在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确保施工活动符合相关规定,同时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调,确保施工期间的道路交通安全。

市政公用股


9

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施工应当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擅自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施工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 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充分了解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并向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同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市政公用股

10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擅自驾驶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通过城市桥梁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运输车辆应提前规划运输路线和时间,向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同时确保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市政公用股

11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报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施工单位在架设管线前,应先与原设计单位沟通并获得技术安全意见,然后向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确保架设活动符合桥梁安全要求。

市政公用股

12

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报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擅自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施工单位在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前,进行必要的风载、荷载实验,并获得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然后向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确保设置活动不影响桥梁安全。

市政公用股

城管综合执法大队


13

新建项目雨水管网施工规范

擅自更改管网设计,私接混接雨水和污水管网,导致雨污混流。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十九条 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新建项目雨水管网施工应做到如下要求:1.施工企业在管网安装的关键节点(如接口连接、坡度调整、井室施工等),需对照设计图纸进行内部检查,并拍摄带定位和时间水印的施工过程照片。  

市政公用股

排水管理处

14

供水设施管理

施工造成供水设施损坏

地方政府规章】黄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禁止盗窃、收购、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禁止围压、堆占、掩埋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禁止向自来水井孔内倾倒垃圾、粪便、污水及其他污物。禁止盗窃、收购、损坏城市公用供水设施。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查明地下供水设施情况。工程施工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应当与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造成供水单位或者第三方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四)盗窃、收购、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除按被损坏供水设施原值照价赔偿和没收非法所得及赃物外,并处以直接责任人200元、责任单位 2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

★★

1.加强沟通协调。在项目动工前向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做好管线交底,说明管线具体情况和保护要求,并签订相关协议;2.强化巡查管理。提升对施工区域管线的保护意识,安排专人专班落实管线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3.优化抢修处置流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及方案,确保在供水管道破损后能够迅速进行抢修,加快推进抢修作业进度,尽量压减停水时间;抢修完成后应严格落实连通前冲洗、连通水水质检测,保障居民用水质量。4.落实线索移交。核实施工损管行为属实后,将线索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市政公用股

15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第四十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

1.供气单位对燃气使用者供气前及使用中开展用气环境、用气设施、安全设施、用气管理开展隐患排查、下达隐患告知单督促用户及时整改。

2.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停业整改。

市政公用股

燃气管理处

16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施工前主动

对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2.管道燃气企业加强施工工地周边燃气管道的巡检。

3.施工前各城区燃气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施工前现场勘验。

4.燃气管道周边施工作业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指派专人现场指导。

市政公用股

燃气管理处

17

遵守《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不侵占公共绿地

企业在原有建筑周边通过硬化地面、围栏等方式破坏、侵占绿地,改变绿地性质。

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企业应严格遵守建筑规划红线,不得在建设中通过侵占绿地扩大建筑面积。

园林绿化股

园林绿化管理局

备注:1.清单适用对象:本行政区域内涉及的自然人、法人。

2.该清单并未涵盖城管领域所有违法违规行为。

3.发生频率较高的风险等级为★★★,发生频率一般的风险等级为★★,发生频率较少的风险等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