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冶城罚决字〔2024〕第005号)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案件名称 | 未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并未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案 |
行政执法文号 | (冶)城罚决字〔2024〕第005号 |
违法单位名称 | 大冶市勤谦液化气站 |
法定代表(负责)人 | |
违法自然人姓名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9月25日未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并未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24年9月26日前改正,并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督促燃气用户规范存放燃气钢瓶,并处叁万元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1月18日 |
行政机关名称 | 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