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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冶城罚决字〔2024〕第019号)

发表日期:2024-11-29    文章来源: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冶城罚决字〔2024〕第019

执法类别

行政处罚

案件名称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建立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案

行政执法文号

城罚决字〔2024〕第019

违法单位名称

大冶市金牛振兴液化气站

法定代表(负责)人


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8月12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建立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依据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决定当事人责令改正,立即制定建立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并处以陆万元人民币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11月28日

行政机关名称

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