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冶城罚决字〔2024〕第019号)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案件名称 |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建立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案 |
行政执法文号 | (冶)城罚决字〔2024〕第019号 |
违法单位名称 | 大冶市金牛振兴液化气站 |
法定代表(负责)人 | |
违法自然人姓名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8月12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建立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行政处罚依据 |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当事人责令改正,立即制定建立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并处以陆万元人民币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1月28日 |
行政机关名称 | 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