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规范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改善城镇居住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等文件精神,市城管执法局研究起草了《大冶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182512605@qq.com)、书面文件(通信地址:大冶市东风路街道观山路5号)提交意见建议至市城管执法局市容环卫股(联系电话:0714-8768502),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8月28日。
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5年7月27日
大冶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改善城镇居住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及各乡镇(场)、街道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等。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因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所发生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根据“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不得重复收费。具体收费范围、对象和标准由发改部门会同财政、城管、税务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大冶市税务局是本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部门,负责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确定具体征收机关。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是本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垃圾处理费的核定、监督、检查考核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组织制定、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具体工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财政部门依法加强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住建、交通、公安交警、市场监管、市国有控股企业(自来水、荆楚投、光谷东等)等相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
乡镇(场)、街道协助做好辖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的原则核定。
第七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全额汇缴入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集中收集、运输处置和征收工作经费等补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八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户或法律法规规定减免的,依据有关文件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后实施减免。
第九条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及有关单位,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已随水费代收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不得收取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
第十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应当按照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方便缴费的原则确定。
逐步推进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费方式改革。城镇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费方式应当由上门征收逐步向委托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自来水、电力、车检等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财政部门代扣。
推动收费方式创新,通过与第三方平台合作,主动公开缴费账户和途径,方便单位和个人主动缴费。
逐步推进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改革。城镇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从按照职工人数、经营或者办公场所面积等定额收费逐步调整为按照垃圾产生量计量收费,促进生活垃圾减量。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计量收费的,应当以重量或者容积为计价单位分类制定收费标准。日生活垃圾产生量较少的单位,可以由收缴单位双方协商确定垃圾产生量和垃圾处理费金额。
第十一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征收,也可以按季度或年征收,采取委托征收或随水(随税)代收方式。
采取委托征收方式的,受委托单位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期限,落实征收要求。受委托单位应使用征收单位盖章的统一收费单据,并按时汇交入库。
受委托单位或随水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收取一定手续费,手续费具体标准,根据代征工作量等相关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由城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单位,应当建立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定期统计和报告制度,加强对受委托收费单位的指导,督促受委托收费单位依法依规收费,财政、税务等部门依法加强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等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建立部门间涉费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若缴费义务人或代征单位未按缴纳期限或规定金额进行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应建立《逾期未缴纳清单》,并向其下发《非税收入事项通知书》进行催报催缴,对经催缴后仍不履行缴费义务的缴费义务人,税务部门应向城管部门传递未按期申报缴纳名单。
对拒不缴纳故意拖欠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归集至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对阻碍、拒不执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征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相关职能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二)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的;
(三)非法占用及不按规定列支使用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发改、财政、税务、城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