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主体 | 检查形式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检查对象 | 检查事项 | 行政检查标准 | 检查依据 |
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现场检查 | 重点监管 | 每年2次 | 渣土运输专营企业 | 对渣土运输经营活动的检查 | 1.车辆GPS是否安装; 2.车厢篷布是否破旧; 3.车头顶灯是否安装; 4.车辆规格是否符合标准; 5.车身是否清洁。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城市市区运行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车身不整洁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 3.《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车体整洁。 运输矿石、煤炭、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应该采取密闭等措施,不得泄漏、遗撒。 |
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日常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每年2次 | 城区餐饮经营主体及企事业单位食堂 | 对已建成运行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监督检查 | 1、是否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整治双重预防机制。 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具有相应台帐记录。 3、有关人员是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专业技能培训,是否取得有关从业资格证书。 4、是否制定生活垃圾处理安全专项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演练和备案情况。 5、对设备设施的安全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一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
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日常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每年2次 | 燃气经营企业 | 对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 | 1、是否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整治双重预防机制。 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具有相应台帐记录。 3、有关人员是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专业技能培训,是否取得有关从业资格证书。 4、是否制定燃气安全专项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演练和备案情况。 5、对设备设施的安全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1.“检查形式”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其他。 2.“检查方式”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 3.“检查依据”为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法律依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