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取消事项汇总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文号及内容) | 实施基本情况 | 清理 意见
| 取消或保留的 理由 |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
1 | 建筑消纳证明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核准后,方可处置;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 市城管执法局 | 建筑垃圾处置场 | 取消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无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