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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取消事项汇总

发表日期:2022-08-25    文章来源: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取消事项汇总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文号及内容)

实施基本情况

清理

意见

取消或保留的

理由

索要

单位

开具

单位

1

建筑消纳证明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核准后,方可处置;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市城管执法局

建筑垃圾处置场

取消

实行告知承诺制

无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