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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定稿)

发表日期:2026-05-22    文章来源: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冶市行政区域内加氢站的规划、建设、验收及运营管理,保障氢能产业安全有序发展,助力全市能源结构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湖北省加快发展氢能产业行动方案(2024—2027年)》(鄂政办发〔2024〕45号)、《加氢站技术规范》(GB 50516-2010)(2021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2021)、《加氢站通用要求》(GB∕T 43674-2024)、《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 34584-2017)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氢站的规划布局、设计建设、施工、竣工验收、试运行、综合验收、投产及相关管理活动。

移动式加氢设施(含加氢车和移动撬装式加氢装置)的管理依照本办法和《加氢站技术规范》(GB 50516-2010)(2021版)《移动式加氢设施安全技术规范》(GB∕T 31139-2014)执行;不涉及建筑工程内容的,只对设备安装及运营进行审批。

第三条 加氢站的建设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筹规划、适度超前”的原则,坚持规划引领、标准管控、协同监管,推动加氢站与氢能应用场景协同发展。对加氢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有关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市发改局负责氢能产业中长期规划编制,负责加氢站项目立项备案、节能审查及产业政策落实。

市资规局负责加氢站选址规划、用地保障及规划许可审批。

市住建局负责加氢站施工许可审查、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负责加氢站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加氢站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加氢站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指导协调加氢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加氢站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氢站氢气产品质量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监管及相关许可办理,负责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市城管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加氢站的行业管理工作,按照业务相近原则负责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负责参照天然气汽车加气站(CNG)管理模式对加氢站实施日常管理,定期对加氢站设备安全状况、运营管理规范等进行检查。

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依法审批加氢站环境影响评价,监督氢能企业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要求。

市公安局负责加氢站产品运输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指导加氢站治安保卫及反恐防范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氢站产品运输许可、运输工具以及运输企业相关人员的资格认定。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符合改扩建条件的加油站改建为加油加氢综合能源站,对涉及加油站主体及加油设备设施的改变进行备案管理。

市经信局负责协调解决加氢站建设运营中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问题,支持加氢站建设和技术升级,促进产业链协同。

市气象局负责加氢站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指导加氢站定期开展防雷检测。

市消防救援局负责对加氢站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加氢站管理相关工作;在加氢站建设审批过程中,各部门依法依规审批。

第二章 规划与选址标准

第四条 加氢站建设应符合本市国土空间规划,优先布局在物流园区、交通枢纽等氢能应用密集区域,重点支撑高速公路延伸段的综合能源补给网络建设。

鼓励现有加油加气站在红线范围内改扩建加氢设施,支持化工园区外建设制氢加氢一体站。

加氢站选址应符合相关规划,避开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文物保护区等禁止建设区域,与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等重要公共建筑保持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 50516-2010)(2021版)或《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2021)规定的安全距离。

选址地势应平坦开阔,排水良好,避开低洼易涝区域;具备满足加氢站建设和运营需要的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条件。

合建站选址应满足《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2021)中关于加油加气设施的选址规定。

第五条 加氢站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行优先保障,用地性质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现有加油加气站利用已合法取得规划选址与用地手续的自有用地,在其用地红线范围内改扩建加氢设施且不新增建(构)筑物的,可不再另行办理加氢设施的规划选址和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章 建设审批流程及要求

第六条 建设单位通过湖北省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备案信息应包括建设规模、储氢能力、工艺技术及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 建设单位按程序向市资规局申请办理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

第八条 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包含安全设施设计、消防设计等内容。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经专业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对符合住建部令第51号(经第58号修正)第十四条的还需提交住建部门进行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并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涉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应经市气象局审核合格并出具核准意见书。

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前置要件后,向市住建局申请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特种设备安装前,施工单位应书面告知或网上告知黄石市市场监管局,并向湖北特检院黄石分院申请安装监督检验。

第九条 加氢站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单位(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成果负责。

第四章 验收与投产管理

第十条 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自检,合格后依次办理专项检验和验收:

(一)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储氢容器、压力管道等进行检验,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市市场监管局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二)防雷防静电检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防雷防静电系统进行检测,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市气象局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三)消防验收:由市住建局进行消防设施验收,出具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四)环保验收:由建设单位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市生态环境分局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分项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市城管局提出试运行申请。试运行期间,应急、市场监管、消防、城管等部门要对加氢站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开展联合检查。

各分项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资料在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申报工程联合验收手续,合格后企业取得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

第十二条 在国家、省、市尚未出台加氢站经营管理规定前,由加氢站经营单位向市城管局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市城管局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审批。

使用单位应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后30日内,向具有办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运营单位向具有审批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方可开展充装作业。

第五章 运营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 在国家、省、市尚未出台加氢站经营管理规定前,加氢站主要负责人(法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加氢站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等相应资质后方可上岗;相关人员暂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或特种设备作业证作为上岗证。

运营单位定期组织人员开展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或专项演练,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留存演练记录。

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鞋,进入爆炸危险区域不得携带非防爆通信工具,严禁火种带入作业区域。

第十四条 加氢站运营单位建立设备台账和技术档案,保存设备购置合同、说明书、合格证、维修记录等资料,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制定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定期对加氢机、储氢容器、压缩机等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特种设备应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计量器具应制定年度检验/校准计划,强检类计量器具应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合格后出具检定报告并粘贴合格标识;非强检类计量器具应由具备校准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校准并提供校准证书,相应证书或报告需妥善保存。

设备检修前应进行氮气吹扫置换,检修后应进行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试验结果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 50516-2010)(2021版)规定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加氢用氢气质量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检测。

定期开展氢气纯度、杂质含量等指标检测(站内自检每3个月1次,第三方检测每6个月1次),检测报告应在站内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年。  

第十六条 氢气配送车辆及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无有效证件的车辆不得接收氢气;储氢容器和车载储氢瓶应保留0.05MPa以上余压。

加氢作业前应对车载储氢瓶进行检查,确认在检验有效期内、无泄漏、安全附件及仪表合格后方可加氢;加氢作业时应先连接静电接地夹,再连接加氢枪,确认无泄漏后启动加氢;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密切监控压力、温度等参数。

雷暴、大风等恶劣天气应停止加氢作业;动火等危险作业应办理作业许可,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第十七条 移动式加氢设施防火间距需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 50516-2010)(2021版),作业区需设防爆区并配备氢气泄漏探测器和报警装置,电气防爆等级需匹配氢气环境,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并遵守防静电要求,运输时需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移动撬装装置搬运前需充氮保护。

第十八条 加氢站运营单位建立健全设备运行日志、卸氢记录、加氢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档案,记录应真实准确,保存时间不少于4年,场站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90天。

应急预案、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文件应汇编成册,放置在便于查阅的位置;人员资质证书、设备检验报告等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要求。

第十九条 加氢站发生转让、停业等重大事项,应提前90日向市城管局申请;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重新运营前需办理复工复产手续,由市城管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进行安全隐患排查、设施检测,符合安全经营条件方可恢复。

第六章 安全保障与应急管理

第二十条 运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现状安全评价。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每日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每周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建立台账并限期整改,实现闭环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编制氢气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处置流程和救援措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应急演练宜邀请市应急部门和周边单位参与,演练后应进行评估总结并完善应急预案。

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防护用品,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操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二条 发生氢气泄漏时,运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切断气源,疏散人员,设置警戒区域,使用防爆工具进行处置;泄漏量大时应通知消防、应急等部门支援。

事故发生后应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得迟报、瞒报、谎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经营主体,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