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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表日期:2026-05-08    文章来源: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为规范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环卫事业稳步发展,改善城镇居住环境,市政府出台《大冶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级各部门、相关单位及广大市民准确理解《办法》内容,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当前,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主要依据收费标准文件,侧重定价环节,缺乏具体征管措施、部门职责和违规处理等配套规定,导致“有标准、难征收”,征收效率和实际征收额偏低,难以保障环卫工作有序开展。在此背景下,《办法》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

(一)填补制度空白,破解征管难题。此前,我市仅依托《市发改局关于大冶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通知》(冶发改发[2020]27号)和《市发改局关于大冶市乡镇、街办垃圾处理费标准的通知》(冶发改发[2023]1号)开展征收工作,缺乏综合性管理规定,导致征收流程不规范、部门职责不清晰、违规行为难处置。《办法》的出台,将系统构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体系,明确各环节要求,有效解决“有标准、难征收”的突出问题。

(二)整合行政资源,提升征收效能。针对以往征收力量单一、覆盖面窄的问题,《办法》明确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可委托财政部门、自来水公司、城投公司等具有公共管理或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代扣,整合各类行政和公共资源,形成征收合力,大幅提高征收率和覆盖面,同时降低征收成本。

(三)落实上级要求,谋划长远发展。近年来,国家和省级层面多次出台文件,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体制和收费方式提出明确要求,制定本《办法》是贯彻落实上级政策的必要举措。近期将通过财政部门代扣等方式,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行为;远期将适时启动收费标准和征收方式调整工作,贴合城市发展水平和垃圾处理成本,为环卫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长期保障。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湖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制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七条,围绕职责分工、征收方式、制度约束、政策导向等核心内容,构建了科学规范、高效便捷的征管体系,具体解读如下:

(一)城镇生活垃圾及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定义

明确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等。

明确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因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所发生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取的费用。收集指将生活垃圾从指定暂存设施清运到中转站的过程,不包含公共区域清扫保洁及垃圾临时集中;运输指将生活垃圾从中转站运输至终端处置场区的过程;处置指生活垃圾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二)征收对象

明确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遵循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部门职责

明确“税务部门征收、城管部门主管、相关部门协同”的征管体系:

1、国家税务总局大冶市税务局:作为征收主体,负责确定具体代征单位,开展征收工作;

2、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垃圾处理费的核定、监督、检查考核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3、发改部门:负责组织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居民收费标准时需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4、财政部门:加强对资金收缴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5、住建、交通、公安交警、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及自来水、荆楚投资、光谷东控股等国有企业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管工作;

6、乡镇(场)、街道:协助做好辖区内征收、管理相关工作。

(四)征收方式

明确推动征收方式从“上门征收”向“委托代收”转变,聚焦“高效、便民”核心,完善征收举措:

1、明确代收模式: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由财政部门代扣,通过电子税务局集中申报缴费;探索委托自来水、电力等公共服务企业代收,逐步将随水代征模式推广至全市乡镇;

2、创新收费方式:通过与第三方平台合作,公开缴费账户和途径,方便单位和个人主动缴费;代征单位按月汇缴,通过电子税务局集中申报;

3、优化征收周期:可按月、季度或年度征收,采取委托征收或随水(随税)代收方式。

(五)规范征收行为

明确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及有关单位,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应当计入物业管理服务成本,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已随水费代收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不得重复收取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六)减免政策

明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户、低保户或法律法规规定减免的,依据有关文件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实施减免。

(七)使用范围及监管

明确垃圾处理费实行全额汇缴入库,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和征收工作经费等,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退库按财政管理规定执行;财政、税务等部门应依法对收费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政策导向

明确逐步将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从“定额收费”调整为“计量收费”,可采用“排污水量(用水量)折算系数法”“实际垃圾排放量计费法”等方式。

(九)法律责任

明确对未按期缴费的,由税务部门下发催缴通知,经催缴仍不履行义务的,移交城管部门处理;对拒不缴纳、故意拖欠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罚,并将相关信息归集至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阻碍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