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号代表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
梅淑华代表:
您在市七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关于市财政全额保障社区经费的建议”的建议我局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的建议,您在建议中提到了“参照黄石、下陆区、开铁区社区工作者薪酬及“五险一金”等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全额保障”相关问题。为解决社区工作者日常生活保障问题,我们表示理解与支持。
与上述地区实际情况不同,大冶市涉及乡镇财政体制结算。大冶市各乡镇(场)、街道目前实行的财政体制是“划定收支、留存分享、自求平衡、单项结算”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关于实行分税制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冶政发〔2017〕13号))。
近年来部分乡镇街道从各自立场提出了不同的修改意见,按照市领导指示,我局原本在2022年准备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进行修订,因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我局暂缓了乡镇财政体制修订调整工作。截至目前,省厅还未出台新的省对县市财政体制。乡镇财政体制的制定与省对县市财政体制密切相关,待省对县市财政体制出台后再作修订。
大冶市城市社区工作者建立了岗位与等级相结合的职业发展序列,设置了四岗十八级薪酬标准,并规范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薪酬工资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所需经费按照“分级承担、有效保障”的原则足额进行了保障。根据大冶市七届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2024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联合发文,提高城市社区工作者薪酬标准,社区工作者薪酬基数由4387元/月调整为4937元/月,社区“两委”成员、社区专职工作者分别以4937元/月的1倍、0.9倍为基础薪酬标准,调整后,社区工作者应发薪酬为每月3777 元至6714元。市财政按社区工作者个人薪酬及保险的60%承担,剩余40%部分也通过体制分成结算方式拨付至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待我市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调整修订后我局将协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实行专款专用,优先保障社区工作者个人薪酬及保险。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职能部门委托给社区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实行集中划拨。同时市财政按2000户以下每年18万元,2000 至2999户每年19万元,3000至3999户每年20万元,4000户以上每年22万元的标准足额保障城市社区工作经费,确保社区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梅淑华代表,衷心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并希望您在今后继续关注财政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