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 :大冶市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纪宏锋
受委托单位:大冶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法定代表人:戴斌
为规范全市财政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大冶市财政局委托大冶市财政监督检查局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职责。
一、委托执法范围
大冶市财政监督检查局受大冶市财政局委托和法律法规授权依法统一行使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 会计活动、政府采购活动、资产评估、财政票据方面的行政检查及行政处罚等执法职责。
二、委托执法权限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委托范围内的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活动、政府采购活动、资产评估、财政票据等方面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执法检查时,发现有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
(三)行政处罚权。依法依规行使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活动、政府采购活动、资产评估、财政票据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 、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监督受委托单位依法和按委托权限履行职责。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行为有过错的,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并按相关法规追究责任。
3.督促受委托单位做好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监督管理及执法证件的申报、办理和管理工作。
4.对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和票据等进行审查。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行使职权或将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行使。
2.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4.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超过处罚权限应将拟实施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及时报送委托单位审批。
5.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行政执法表格、台账、文字等相关资料。
五、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暂定一年。自2024年9月1日起至2025年8 月31日止。委托期满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双方重新签订委托书。
六、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报送一份市法制部门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