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冶市市直部门及乡镇街道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高新区办公室,临空经济区·还地桥镇,各乡镇(场)、街道,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湖北省省级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二版)》、《黄石市市级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二版)》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研究编制了《大冶市市直部门及乡镇街道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性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范围。对纳入《指导性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二、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指导性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不得将以下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具体如下:一是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是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三是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四是融资行为;五是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四、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采购和信息统计。
附件:大冶市市直部门及乡镇街道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