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无障碍阅读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地方部门平台链接 > 市直部门 > 大冶市财政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采购 > 集中采购目标准,采录、购实施情况

大冶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冶市市直部门及乡镇街道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08-30    文章来源:大冶市财政局

大冶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冶市市直部门及乡镇街道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高新区办公室,临空经济区·还地桥镇,各乡镇(场)、街道,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湖北省省级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二版)》、《黄石市市级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二版)》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研究编制了《大冶市市直部门及乡镇街道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性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范围。对纳入《指导性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二、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指导性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不得将以下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具体如下:一是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是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三是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四是融资行为;五是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四、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采购和信息统计。

附件:大冶市市直部门及乡镇街道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