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局关于大冶市乡镇、街办垃圾
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场)、街办: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1〕1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1〕2号)文件规定,现将大冶市乡镇垃圾处理费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乡镇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按冶发改发〔2019〕8号文件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范围为各乡镇(场)、金湖街办、罗桥街办(东岳街办、东风路街办按照冶发改发〔2020〕27号文件执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大冶市乡镇、街办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二、各收费单位要做好价格政策宣传工作,将收费文件、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从2023年1月4日起实行。
附件:大冶市乡镇、街办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大冶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月4日
附件:
大冶市乡镇、街办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1、镇区居民及个体从业人员生活垃圾处理费0.5元/月.人;
2、镇区建筑施工队伍按实际人数1元/月.人;
3、镇区范围内维修、改造、装修工程按建筑面积1元/㎡;
4、餐馆、早点摊20元/月.炉;
5、个体商店、理发店、美容美发厅、缝纫店、复印打字印刷店、旅店等20元/月.店;
6、牲猪屠宰、车辆维修、副食生产、水果摊、棉絮加工店、豆腐生产店、饮料加工等作坊30元/月;
7、无固定摊位的流动商贩1元/天;
8、季节性爪果、蔬菜贩运经营户6元/吨;
9、集贸市场按1元/月.平方米计收,小商品市场等公共场所按0.5元/月.平方米计收;
10、歌舞厅、录像厅、澡堂、滑冰场等娱乐场所按30元/月计收;
11、镇(街办)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下(含10人)按40元/月.单位计收,10人以上单位按80元/月.单位计收;
12、对镇(街办)区已建成的水泥路面,运载车辆遗撒泄露污染路面,按污染面积0.3元/平方米计收;
13、在镇(街办)区内规定地点停放营运的车辆:中巴车、出租车、货车1.5元/天.辆; 农用车、拖拉机1.00元/天.辆;麻木车、摩托车0.5元/天.辆;但过往车辆及城市公交车辆不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