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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经信局“预防为主、注重服务”涉企行政执法清单

发表日期:2025-07-28    文章来源:大冶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序号

指导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发生频率

建议

指导部门

(机构/科室)

1

破坏电力设施行为

1.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2.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

3.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

【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设计阶段充分考虑电力设施的安全距离及影响半径。

2.施工前应组织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测量单位、施工单位对作业现场进行勘察、物探、制作安全作业方案、安全技术交底。

3.设置标识标牌、警示标志,安排专人现场监督,杜绝野蛮施工行为、不文明施工行为。

4.相关方建立统筹协调机构,针对具体问题、难点、堵点进行协商,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

大冶市经信局电力执法室

(电话:8712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