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婚姻登记处结婚证办理流程不合理问题
市民陈先生来电:4月1日9点其父母陪姐姐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因姐姐为二级智力残疾无法语言表达,在登记结婚时被告知需要其姐姐能够表达自己愿意才可以办理结婚证,认为不合理。
目前此事已办理完毕,现将办理结果回复如下:
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分管负责人詹明春于2024年4月2日上午9时18分与陈先生联系,解释了办理结婚登记流程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原则,办理结婚登记的前提是男女双方自愿。因此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如能清晰表达个人的结婚意愿,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结婚登记的程序,就可以办理结婚登记。陈先生的姐姐来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耐心沟通询问,并积极进行引导,但其姐姐均无法应答,无法表达出结婚意愿。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之第一条规定: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经婚姻登记处多人多次询问,皆无法得到当事人结婚意愿的表达,根据第四十一条之第一至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无法正常履行结婚登记的整个程序,工作人员当场告知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不予办理。陈先生表示理解,同意婚姻当事人能够表达意愿后再来登记。依法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感谢市民群众对我市婚姻登记工作的监督。此工单办理情况已由我单位分管领导余学兵同志审批,确保内容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