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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冶市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细则》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2-10-24    文章来源:大冶市民政局

冶民政发〔2020〕4号

关于印发《大冶市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

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高新区民政办,各民办养老机构:

为全面保障我市养老机构正常有序运行,促进我市养老事业健康发展,现将《大冶市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大家按要求执行。

                                                        大冶市民政局 

                                                       2020年12月28日


大冶市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全面保障我市养老机构正常有序运行,促进我市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冶政发〔2015〕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补贴对象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具有法人资质的养老机构。

第三条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坚持公开透明、公正公平和精准分类保障、质量效益优先、市场平等竞争原则。

第二章补贴标准

第四条 对新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2000元、改造和租赁用房的养老机构每张床位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每个机构最高补贴不超过500张床位);对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按收住对象每人每月80元给予运营补贴。对市场化运营并服务本市老年人的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标准的50%执行。

第三章补贴程序

第五条建设补贴。养老机构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向市民政局提交享受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政策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养老机构方可发放建设补贴。

(一)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3年以上房屋租赁合

同(复印件)

(二)建筑面积 5000 以上需提供环评报告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三)建筑面积 300 以上需提供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

备案证明(复印件)

(四)开设食堂等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六条运营补贴。养老机构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向市民政局提交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的申请,对满足以下条件的养老机构方可发放运营补贴。

(一)养老机构每年1月31日之前向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和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

(二)按规定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三)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四)积极整改安全隐患,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五)从业人员持有资格证书或接受岗前培训率达到100%。

第七条 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由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通过审查资料和现场督察的方式,核定每家机构运营补贴额度,并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

第八条 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市民政局直接将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拨付至养老机构运营方法人账户。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九条 养老机构未按规定时限向市民政局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第十条 养老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自发现之日起取消一年的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第十一条 凡发现养老机构弄虚作假领取运营补贴的,取消当年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第十二条 养老机构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取消自责任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的运营补贴获取资格;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导致1人(含)以上死亡的,取消至少两年的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第十三条 凡发现养老机构有违诚信、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运营补贴的,一经核实,纳入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黑名单,并取消运营补贴获取资格。运营补贴已发放的,由市民政局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未与医疗机构签订规范服务协议的,取消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第十五条养老机构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取消运营补贴获取资格并追回财政资金。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关于享受大冶市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政策的申请(范本)

2、关于享受大冶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的申请(范本)

附件1

关于享受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政策的申请

(范本)

大冶市民政局:

××机构位于×××街道(乡镇)×××,建筑面积××平方米,设有床位×张,于××月××日正式对外运营。根据《大冶市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细则》有关规定,现拟申请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政策,请予批准。

在今后运营服务管理过程中,我们承诺将按照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开展服务工作:(1)依法取得相关服务资质,合法运营管理。(2)严格执行每年1月31日之前向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的规定。(3)按规定购买机构综合责任险等相关保险。(4)严格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积极采取必要措施防范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欺老(残)虐老(残)行为发生。(5)如实记录服务信息,包括服务时间、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时长、服务收费等,确保服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机构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附件2

关于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的申请

(范本)

大冶市民政局:

××机构位于×××街道(乡镇)×××,建筑面积××平方米,设有床位×张,于××月××日正式对外运营。根据《大冶市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细则》有关规定,现拟申请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请予批准。

在今后运营服务管理过程中,我们承诺将按照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开展服务工作:(1)依法取得相关服务资质,合法运营管理。(2)严格执行每年1月31日之前向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的规定。(3)按规定购买机构综合责任险等相关保险。(4)严格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积极采取必要措施防范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欺老(残)虐老(残)行为发生。(5)如实记录服务信息,包括服务时间、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时长、服务收费等,确保服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机构法人代表(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