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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冶市村民议事协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2-10-25    文章来源:大冶市民政局

冶民政发〔2022〕16号


关于印发《大冶市村民议事协商办法(试行)》的通知


高新区、临空经济区·还地桥镇、各乡镇(场)、街道:

现将《大冶市村民议事协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大冶市委组织部  大冶市民政局

                                                              2022年6月9日


大冶市村民议事协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有关决策部署,引导我市广大农村进一步丰富村民议事协商形式,增强村民议事协商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根据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健全村(居)民议事协商委员会的工作提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我市村民议事协商工作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群众主体和依法协商有机统一,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实现“五有”标准(有人员、有场所、有规则、有结果、有记录),拓宽协商范围和渠道,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条村民议事协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加强党组织对议事协商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党管议事协商体制机制,为议事协商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坚持群众主体。坚持民意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充分调动村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尊重村民群众意愿和首创精神,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三)坚持依法协商。充分发挥法治在议事协商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强化村民依法开展协商民主的底线思维,营造理性有度、合理合法的良好协商氛围,保证协商活动有序进行,协商成果合法有效。

第二章协商队伍

第三条  组建村民议事协商委员会、村庄理事会两级议事协商队伍。村民议事协商委员会一般由10-20人组成,可根据村人口规模作适当增减,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主任一般由村党组织副书记兼任,副主任从村“两委”班子其他成员和政治素质好、组织协调能力强、群众威望高的村民中推选。村民议事协商委员会任期与村“两委”任期相同。村庄理事会成员为本村庄议事协商人员。

第三章协商场所

第四条  依托村综合服务设施、村庄理事会阵地作为村民议事协商委员会、村庄理事会开展议事协商的固定场所,一般不少于30平方米。场所名称为“村民议事厅”“村庄议事厅”,场所一面用于悬挂标识、人员组成、议事规则。

第四章协商主体

第五条涉及行政村各类主体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群众反映强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矛盾纠纷,需要在行政村落实的党和政府重点部署的工作任务等,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议事协商委员会牵头组织开展多元主体参与的村级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共同办理。

第六条  涉及村庄内公共利益以及村民个人权益的事项,由村庄理事会采取“两会三公开一报告”方式组织开展议事协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开展协商。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办理的事项,必须经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章协商内容

第八条  坚持“三议三不议”,“三议”即商议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商议村民普遍关心、迫切要求解决的民生实事;商议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村的落实。“三不议”即不商议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事项;不商议带有歧视性、不公平、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事项;不商议不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具体协商内容各村结合实际制定清单。

第六章协商形式

第九条  可采取以下形式开展村民议事协商活动:

(一)座谈协商。对涉及面广、事关村公共事务、公共矛盾、公共秩序管理、公共设施建管用以及村党组织管理权限内应“还权于民”的事务议题,以民主恳谈会、民主议事会、民主说事会等形式进行“座谈式”协商。

(二)论证协商。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议题,通过召开民主评议会、决策听证会、村民论坛等方式,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作为协商主体参与协商并进行论证评估。

(三)恳谈协商。对涉及面小的议题,主要是涉及面较小的矛盾纠纷,由村民议事协商委员会成员、村民理事会成员以个别走访座谈、约请面谈等方式,通过“面对面”交流、“串门式”谈心等形式进行协商。

(四)线上协商。有条件的村、村庄理事会可通过网上公示、网上征询意见等信息化形式,进行互动议事协商。

第十条  对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议题,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对涉及多个村的议题,由乡镇(街道)牵头开展协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期间就全面工作和专项事务进行民主议事协商,表决通过有关事项。

第七章协商程序

第十一条村民议事协商要针对不同协商形式,规范协商程序和议事规程。协商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收集议题。村民委员会、村庄理事会通过定期走访、座谈交流、田间地头或晒场对话、设置意见箱和网络形式多种渠道征集意见,广泛收集村民关心、关切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难点、堵点问题,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

(二)确定议题。村民委员会、村庄理事会根据收集整理意见建议情况,提出相关协商议题,交村党组织审查通过后确定议题。

(三)拟定方案。村民委员会、村庄理事会根据协商议题拟定协商方案,明确协商主体、内容、时间、地点等事项,交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确定方案,并根据协商内容提前告知参与协商主体。

(四)开展商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议事,确保各类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议事主要有三个流程:一是由议题召集人说明议题来源、审查情况、具体内容和议事规则;二是由议题提出人对议题进行说明;三是相关人员就议题发表意见,进行协商。

(五)形成决议。由参会的各方对协商形成的基本共识进行举手或投票表决,实行民主集中制,形成协商意见。协商须按规定做好会议记录。协商无法形成基本共识的,待条件成熟时,可进行二次协商;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应当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法律法规对有关事项的决定有规定的,协商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六)公开成果。议事协商机构要及时将协商成果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备案;要通过电话、网络或书面等多种方式,将协商成果向各利益相关方通报。同时,要利用村务公开栏等平台,将协商事项和协商成果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监督。

第八章运用成果

第十二条  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反馈和监督机制。需要村落实的事项,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应及时组织实施,落实情况要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村务公开栏、村微信平台等渠道公开,接受群众监督。需要协商利益相关方实施的事项,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督促落实,及时将实施情况反馈给其他利益相关方;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要及时向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对协商过程中持有不同意见的群众,议事机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协商结果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依法纠正,并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各村“两委”、村庄理事会可结合本村、村庄实际,细化制定村民议事协商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