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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发表日期:2023-12-28    文章来源:大冶市民政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3〕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黄政办发〔2023〕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和关于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市第十四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遵循“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原则,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1.   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贯彻实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国家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健全老年人能力评估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并建立健康档案,推动评估结果各部门按需使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各乡镇(场)、街道]

2.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依托政数局 信息平台,逐步实行困难老年人基础信息数据共享,养老服务逐步实现“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让各类养老服务政策逐步实现“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政数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局,各乡镇(场)、街道]

3.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发展老年人协会等组织,支持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者帮助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巩固家庭养老基础地位,弘扬敬老孝老美德。建立健全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定期巡访等制度,打造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等“五社”联动机制,大力发展志愿养老服务,支持特殊困难老年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到2025年,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局,各乡镇(场)、街道]

(二)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4.推动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加强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衔接。积极争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做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长期护理保险等政策的衔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各乡镇(场)、街道]

5.   完善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占比不得低于60%。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养老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局,各乡镇(场)、街道]

6.优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有需求或未达标的,经批准,在已建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征收土地价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支持运营能力强、服务质量高的优秀民营企业利用各类房屋设施发展养老业务,允许国有物业租赁时限延5~10年,合理控制租赁收益水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光谷东国投,各乡镇(场)、街道]

(三)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7.  加快补齐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充分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利用闲置资源、存量房产改造、新建或购买(租赁)房产以及追索已建未交付等多种途径补齐养老服务设施。对养老服务设施不达标的,要充分利用机关企事业单位闲置资产,采取购置、置换、租赁、收回、整合等方式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街道层面重点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层面重点建设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民政局,各乡镇(场)、街道]

8.强化公办养老机构保障作用。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逐步增加护理型床位数量,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含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坚持公办养老机构的公益属性,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综合评估和轮候制度。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优化供给结构,增加护理型床位供给,提高床位利用率。完善公建民营和服务外包等改革模式,综合价格、从业信誉、服务水平、可持续性等质量指标,引进养老运营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以及年满60周岁及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对象,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优先安排。[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卫健局,各乡镇(场)、街道]

9.支持普惠养老服务发展。依托和整合现有资源,分区分级建设和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到2025年,基本建立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养老服务网络。乡镇(街道)范围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 机构覆盖率达到60%。鼓励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 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政府举办、出资或投入资源的养老服务设施,以及城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以普惠为导向,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局、光谷东国投,各乡镇(场)、街道]

(四)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

10.   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推动职业院校在医学、护理、社会工作等专业建设中向养老服务方向倾斜,建立毕业即就业的养老服务人才输送机制,提升在冶养老服务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体量。养老机构对新入职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等各类业务培训,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及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首次到我市企业工作,按照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人社部门从就业补助资金本级配套中列支就业生活补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局、市财政局,各乡镇(场)、街道]

11.   推进宜居环境和居家适老化建设。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楼栋加装电梯。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改造范围包括地面、门、卧室、如厕洗浴设备、厨房设备、物理环境、老年用品配置等方面;改造对象以分散供养特困对象、脱贫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为主,可适当将范围扩大到低收入等其他困难老年人家庭,“十四五”期间全市改造500户以上。探索家庭养老床位制度,通过适老化改造和信息化改造对家庭床位提供全天候机构式照护。提升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做细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做实老年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做优医养结合中医药服务,推进医养结合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家庭。鼓励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积极推进养老机 构等级评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卫健局、市民政局,各乡镇(场)、街道]

12.创新智慧养老服务模式。以信息化技术手段,整合社会多方力量,面向全市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助急、照护等服务。创新养老服务模式,推广应用数字化养老设施,大力推进健康产业数字化转型,实现全市智慧养老智力聚合、科技聚合、内容聚合与应用聚合,让老年享受便捷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各乡镇(场)、街道]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大冶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场)、街道要相应成立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进一步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研究推进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发展养老服务业和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相关任务要求。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场)、街道和部门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养老事业财政投入力度。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主动性,发挥区域优势,落实本区域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安全管理的属地主体责任。

(三)加强督促检查。市政府对各部门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工作实行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市直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市民政局要会同发改等部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综合绩效评估工作。市政府将适时对落实情况组织专项督查,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投入到位、收到实效。

(四)营造宣传氛围。各相关单位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社区宣传、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形成敬老、为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让所有的老年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附件1

大冶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孙辄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刘  飞  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柯劲松市法院副院长

柯敏  市发改局局长

董杨市  科技局局长

辛勇  市经信局局长

吴  瑾  市公安局副局长

周小红  市民政局局长

袁致和  市司法局局长

纪宏锋  市财政局局长

黄朝海  市人社局局长

黄小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叶序武  市住建局局长

胡国红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曹钟战  市卫健局局长

沈志国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陈永高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吴文键  市医保局局长

黄朝霞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局长

张志刚  市残联理事长

朱勇强  临空经济区(筹)管委会副主任,还地桥镇镇长

陈春娥  灵乡镇镇长

梅向华  陈贵镇镇长

戴益林  保安镇镇长

王洪兵  金湖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  兵  金牛镇镇长

孟志强  金山店镇镇长

张世磊  大箕铺镇镇长

黄飞翔  东岳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柯文斌  殷祖镇镇长

吴冠韬  刘仁八镇镇长

曹晓溪  茗山乡乡长

刘  平  罗家桥街道办事处主任

胡四军  东风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杜红星  东风农场管理区主任

余敦强  湖北光谷东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周小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实行席位制,如遇人事变动,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大冶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面向特定群体老年人普惠服务项目

序 号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及标准

服务对象

服  务

类型

牵头责任

部门

1

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

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对象按时足 额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符合领取条件 的参保对象

物质

帮助

市人社局

2

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

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对象按时足 额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符合领取条件 的参保对象

物质

帮助

市人社局

3

高龄津贴

按户籍所在地确定标准发放高龄津 贴。

本市户籍80周 岁及以上老年 人

物质

帮助

市民政局

4

提供社区活动 场所

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环境适宜、 相对固定的室内外活动场所。

6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照护 服务

市民政局

5

养老顾问服务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  询、信息查询、服务推荐等便民养老 服务。

6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关爱

服务

市民政局

6

就医便利服务

所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 医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6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关爱

服务

市卫健局

7

老年教育服务

为有学习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老年教育资 源服务,推动各部门、行业企业、高校举 办的老年大学面向社会有序开放老  年教育资源。

6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关爱

服务

市教育局

8

乘坐城市公共交 通工具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65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物质

帮助

市交通

运输局

6

参观公园、人文 纪念馆和风景区

持优待证、居民身份证,进入各类公 园、纪念性陵园,60周岁及以上老年 人门票实行免费。进入风景区和博物 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已经 开放的文物点、宗教活动场所,凡收 取门票的,对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的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对70周岁以 上实行免费。

6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物质 帮助

市发改局

10

老年人能力综合 评估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  估,可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合,做 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  评估的衔接。

有需求的65周 岁及以上老年 人

照护 服务

市民政局、 市卫健局

11

健康管理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提供1次健康 管理服务,内容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 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 康指导。

辖区内65周岁 及以上常住老 年人

照护 服务

市卫健局

面向特殊老年人的保障服务项目

序 号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及标准

服务对象

服务

类型

牵头责任 部门

12

法律援助服务

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 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向人民法院 起诉,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按 照国家规定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

费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告知当 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 机构批准后应指派法律服务人员为  其代理免费诉讼服务。

符合条件的60 周岁及以上老 年人

物质

帮助

市法院 、

市司法局

13

优抚集中供养

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老年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

遗属、病故军人

遗属和进入老

年的残疾军人、

复员军人、退伍

军人中的,无法

定赡养人、扶养

人或者法定赡

养人、扶养人无

赡养、扶养能力

且享受国家定

期抚恤补助待

遇的老年优抚

对象

照护 服务

市退役军人

事务局

14

分散特困供养

确定照料服务人,签订照料服务协议, 定期探视并帮助其解决日常照料问题, 在生病住院期间提供陪护。

自愿选择在家 分散供养的60 周岁及以上特 困老年人

照护服务

市民政局

15

集中特困供养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安排到相应供养  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 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 准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 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自愿选择集中 供养的60周岁 及以上特困老 年人

照护服务

市民政局

16

低保重点保障

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0%的比例增 发低保金。

获得最低生活 保障金后生活 仍有困难的高 龄老年人

物质帮助

市民政局

17

养老服务补贴

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养 老服务补贴。

城镇低收入家 庭,农村低保家

庭80周岁及以 上

物质帮助

市民政局

18

养老护理补贴

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 养老护理补贴。

经认定生活不

能自理的城镇 低收入家庭、农

村低保家庭老 年人

物质帮助

市民政局

19

重度残疾人护理 补贴

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残疾等级评定 为一级、二级且

需要长期照护

的重度残疾老 年人

物质帮助

市民政局

20

困难残疾人生活 补贴

按不低于7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困 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中的残疾 老年人

物质帮助

市民政局

21

家庭适老化改造

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按照相关标准 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

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分散供养特困  人员中的老年  人家庭以及低  保对象中的高  龄、失能、残疾 的老年人家庭

物质帮助

市民政局

22

家庭养老支持服 务

符合条件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

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

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失能、失智老年 人家庭成员

物质帮助

市人社局

23

优先享受机构养 老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 的养老机构。

现役军人家属、

烈士遗属、因公

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退役军人等老

年人优抚对象、

计划生育特殊

家庭老年人、最 低生活保障家  庭中的老年人

照护服务

市民政局、

市卫健局、

市退役军人

事务局

24

居家探访关爱服 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基层组 织、社会组织等开展居家探访关爱服 务。

居家的空巢、独

居、留守、失能、

重残、计划生育

特殊家庭等特

殊困难老年人

关爱服务

市民政局

25

流浪乞讨救助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生活无着的流 浪乞讨老年人

物质帮助

市民政局

26

老年人意外伤害 险

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按照一定标 准,为高龄老年人办理意外伤害保 险 。

本市户籍常住 地为城区的80 周岁及以上老 年人

物质帮助

市民政局

27

互联网+养老平 台服务

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为特殊的老年  人提供助医、助洁、助餐、助行等“九

助”服务。

本市户籍常住  地为城区的“五 类特殊群体”老 年人

照护服务

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