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空经济区·还地桥镇,各乡镇(场)、街道社会事务办,各养老服务机构: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建设高素质、职业化、专业化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进一步健全人才褒扬激励机制,推动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民政厅等12 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24]28号)等文件精神及《大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冶市养老服务体系创新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实施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岗位补贴(以下简称“岗位补贴”)及一次性入职奖励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实施岗位补贴制度
(一)补贴对象。在本市依法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含民办、公建民营)中,从事养老护理、医疗护理、康复治疗、社会工作等一线技术岗位的从业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
(二)补贴条件。与养老机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3个月(含劳务派遣人员);持有养老护理员、社会工作者、康复治疗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按要求参加各级民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三)补贴标准。按职业资格等级分档补贴,初级工:100
元/人/月;中级工:150元/人/月;高级工:200元/人/月;技师及以上:300元/人/月。职业资格等级以国家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证书为准。
(四)申报及发放程序
1.机构申报。各养老机构要在6月15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汇总,向市民政局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从业人员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近3个月工资发放表复印件及在岗承诺书,机构公户银行账号等材料。后续涉及人员变动需在当月15日前,书面告知市民政局。
2.部门审核。市民政局要在6月30日前,对各养老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发放。审核结果向各养老机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民政局及时组织发放6月岗位补贴。后续按月发放。
二、建立实施一次性入职奖励制度
(一)补贴对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或毕业两年以内的往届毕业生,进入我市养老服务机构专职从事老年人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的护理员(非事业编制)。
(二)补贴条件。初次入职我市养老服务机构;与养老机构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含劳务派遣人员)。
(三)补贴标准。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毕业生(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分别给予不低于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入职补贴,分三年发放(第一年发放30%,第二年发放30%,第三年发放40%)。
(四)申报及发放程序。参照岗位补贴制度执行,需额外提交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及近1年工资发放表。
三、监督管理
(一)市民政局将通过随机抽查等方式核查人员在岗情况,对虚报冒领、人证不符的机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追回资金。
(二)各养老机构应当主动做好岗位补贴申报,不得将该项补贴折抵本机构养老护理从业人员薪酬待遇。对发现有抵扣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原有工资福利待遇情况的,将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从当年起三年内取消该机构申报各项奖励和项目资格。
(三)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在申请岗位补贴和接受核查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岗位补贴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领资格,追回已经发放的补贴津贴。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时间
本制度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另行修订。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