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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发表日期:2025-06-06    文章来源:大冶市民政局

近日民政厅印发了《湖北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3年,国务院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提出“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为此,结合我省实际印发了《湖北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规范临时救助工作。

二、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对象范围、申请受理、审核确认、救助方式及标准管理监督附则共七章三十二条,具体条款内容是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做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临时救助基层操作实际的修改和完善。主要内容

(一)明确过渡型救助对象范围。总结基层有效做法,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毕业一年内未就业大学生以及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等困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范围,明确为过渡型救助对象,妥善解决他们的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二)明确支出型救助对象范围。将支出型临时救助覆盖到所有的低收入人口。将认定过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纳入支出型临时救助范围,切实解决低收入人口的刚性支出过大的造成的基本生活困难问题。在支出型救助对象中增设“一事一议”认定的困难家庭的开放性条款,尽可能覆盖到遭遇临时性、紧迫性基本生活困难的人群。

(三)明确多种申请方式。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除传统的线下申请外,增加线上申请方式,提升申请救助的便利性。

(四)明确临时救助取消户籍地限制。明确可在居住地、急难发生地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升救助的时效性。

(五)明确临时救助审核确认的一般程序适用范围。明确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分为紧急程序和一般程序,急难型救助适用紧急程序,过渡型、支出型救助适用一般程序,分类规范救助程序,切实提高救助时效性。

(六)明确临时救助方式。明确发放救助金、发放实物、转介服务等多种方式,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的多样化救助需求。

(七)明确临时救助的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类别、困难情形及影响程度合理确定救助标准。明确对急难型、过渡型、支出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6倍、9倍、12倍。

(八)明确临时救助“一事一议”对象、救助上限标准确定方式。对通过“一事一议”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以及遭遇重大生活困难,人均救助金额超过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12倍的困难家庭,均应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额度。

(九)明确临时救助发放标准。急难型临时救助金一次性发放,解决救急的问题;首次提出过渡型、支出型临时救助金采取“一次审核、分阶段发放”给付,确定“人均发放的额度一般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原则,推进临时救助功能回归“保基本生活”的制度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