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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冶农(兽药)罚〔2022〕18号

发表日期:2022-05-20    文章来源:大冶市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大冶市还地桥镇某某经营部;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大冶市还地桥镇X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81MAXXXXXXXX经营者:刘某某;身份证号码:4202811981XXXXXXXX联系电话:1388649XXXX 址:大冶市还地桥镇XX村民委员会XX住宅区。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渔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513,大冶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大冶市还地桥镇兽药经营市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大冶市还地桥镇某某经营部经营兽药高效氯氰菊酯溶液(水产用),商品名为翘尾停,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兽药进行拍照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经双方同时清点确认,当事人于2021318日进购兽药高效氯氰菊酯溶液(水产用),商品名为翘尾停,共计120瓶,100mL/瓶,已销售101瓶,库存19销售价格6.00/瓶,违法所得606元,经营兽药货值金额720元(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执法人员对该批兽药19瓶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异地保存于大冶市农业农村局。2022513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我局对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渔药)行为依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之规定,当事人行为属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渔药)行为。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证明违法主体;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物证);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4.现场照片1,当事人进购兽药记录照片1张;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渔药)的违法事实。

202251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冶农(兽药)告〔202218号),告知拟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于2022517日进行陈述申辩:承认其违法事实和错误,请求减轻处罚。2022519日,本案执法人员对此进行了合议,合议认为当事人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渔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无减轻处罚情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渔药)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处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兽药高效氯氰菊酯溶液(水产用),商品名为翘尾停19瓶;

2.没收经营兽药违法所得606元;

3.处以经营兽药货值金额3倍罚款,即人民币216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766元(贰仟柒佰陆拾陆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华厦支行(大冶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缴纳罚款,账号:1716460104XXXXXXXX,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或黄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冶市农业农村局

2022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