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某某,男,汉族, 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4202211961XXXXXXXX,联系电话:1860865XXXX,住址:大冶市保安镇XX村XX号;李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4202211958XXXXXXXX,联系电话:1582699XXXX,住址:大冶市保安镇XX村XX号;熊某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65XXXXXXXX,联系方式:1303444XXXX,住址:大冶市保安镇XX村XX号。
当事人李某某等3人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4月24日,本机关接到大冶市公安局还地桥派出所移交的李某某、李某某、熊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4月25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我局对当事人在东风农场东沟闸口大港内,使用禁用的渔具(扳罾网)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经查实,2020年8月12日,李某某等3人在东风农场东沟闸口大港内(非禁捕区),使用禁用的渔具(扳罾网)捕捞水产品,被还地桥派出所当场抓获,现场收缴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渔具(扳罾网)1付和渔获物83.9斤(已由还地桥派出所处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属于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证明违法主体;
2.还地桥派出所抓获现场图片7张;
3.还地桥派出所辨认笔录1份;
4.还地桥派出所扣押清单1份(渔获物83.9斤);
5.认定结论书1份(禁用渔具扳罾网);
6.还地桥派出所讯问笔录6份;
7.本机关询问笔录3份。
本机关于2022年5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大冶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冶农(渔业)告〔2022〕19号,告知拟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大冶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冶农(渔业)告〔2022〕19号之后,向本机关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声明。6月7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案审会,经审议维持原处罚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和《湖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鄂农规〔2020〕2号)第136项之标准,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83.9斤(已由还地桥派出所处置);
2.没收禁用渔具(扳罾网)1付(已由还地桥派出所处置);
3.罚款人民币16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华厦支行(大冶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缴纳罚款,账号:1716460104XXXXXXXX,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或黄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冶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