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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冶农(兽药)罚〔2022〕32号

发表日期:2022-08-09    文章来源:大冶市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大冶市XXXX宠物会所;

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大冶市湖滨路老酒厂门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281600220168

经营者:万某某;

身份证号码:4202811979XXXXXXXX

联系电话:1379777XXXX

址:大冶市东风路办事处观山路XX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7月28日,大冶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大冶市城区兽药经营市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经营兽药:(1)复方非泼罗尼滴剂(犬用)9(2)复方非泼罗尼滴剂(猫用)3(3)吡虫啉莫昔克丁滴剂(猫用)5(4)吡虫啉莫昔克丁滴剂(犬用)6支。经核查,你单位仅有营业执照,并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兽药进行拍照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获兽药经双方同时清点确认23支。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15日进购兽药:(1)复方非泼罗尼滴剂(犬用)12支,已销售3支,库存9支,进购价格28.00元/支,销售价格38.00元/支(2)复方非泼罗尼滴剂(猫用)3支,进购价格15.00元/支,销售价格25.00元/支(3)吡虫啉莫昔克丁滴剂(猫用)6支,已销售1支,库存5支,进购价格8.00元/支,销售价格11.00元/支(4)吡虫啉莫昔克丁滴剂(犬用)6支进购价格8.00元/支,销售价格11.00元/支。销售兽药4支,销售额125。所经营兽药货值金额663元(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执法人员对该批兽药23支,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异地保存于大冶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728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我局对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行为依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之规定当事人行为属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行为。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证明违法主体;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物证);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4.现场照片2张,当事人进购兽药记录照片1张;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事实。

2022年8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冶农(兽药)告〔2022〕32号),告知拟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于2022年83日进行陈述申辩:承认其违法事实和错误,请求减轻处罚。2022年85日,本案执法人员对此进行了合议,合议认为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无减轻处罚情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违法行为认知态度较好,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兽药23支(1)复方非泼罗尼滴剂(犬用)9支,(2)复方非泼罗尼滴剂(猫用)3支,(3)吡虫啉莫昔克丁滴剂(猫用)5支,(4)吡虫啉莫昔克丁滴剂(犬用)6支;

2.没收经营兽药违法所得125元;

3.处以经营兽药货值金额2倍罚款,即人民币1326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451元(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华厦支行(大冶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缴纳罚款,账号:1716460104XXXXXX,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或黄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冶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