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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农(渔业)罚〔2023〕17号

发表日期:2023-03-21    文章来源:大冶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代码法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处罚机关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
袁*明自然人

冶农(渔业)罚〔2023〕17号电捕水产品2023年3月8日晚,当事人在大冶市大冶湖大港金山店段伍家嘴处水域电捕水产品后乘坐袁*炎车辆返回途中,乘大冶市公安局金山店派出所民警拦停并询问袁正炎时逃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鄂农规〔2020〕2号)第136项罚款罚款人民币9000元0.9
2023/3/212024/3/21大冶市
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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