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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农(动监) 罚〔2023〕88号

发表日期:2023-10-23    文章来源:大冶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自然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处罚机关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邬XX自然人身份证36031319xxxxxxxxxx冶农(动监) 罚〔2023〕88号经营、运输肉鸡未附有检疫证明2023年10月17日,大冶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大冶市商城市场进行活禽检疫监管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商贸物流枢纽区管委会交易市场收购的241只肉鸡调运到大冶市商城市场,附有检疫证明标注的数量、运输地点与实际数量、运输地点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鄂农发〔2023〕19号)第52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0.25 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之基准罚款罚款人民币1201元0.1201
2023/10/232024/10/23大冶市农业农村局11420281MB187709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