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夏X军 | 自然人 | 身份证 | 4202211965XXXXXXXX | 冶农(渔业)罚〔2023〕90号 | 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 | 2023年10月17日11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协同鄂州市梁子湖区农业执法人员一起对梁子湖水域大冶市金牛段高河港处进行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驾驶船只,船上摆放有疑似电捕鱼机的工具,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喊话,要求其停船接受检查,当事人驾驶船只快速靠岸后逃跑,执法人员对逃跑人员进行抓捕,现场抓获1人,另外2人逃跑。当日,经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我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向抓获的当事人窦细安出示执法证件,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加装挂机的木船1艘,船上有电捕鱼机1个,电瓶2个,红色提桶1个,桶内有渔获物,均已死亡,现场进行称重为13.09千克。执法人员对现场的捕捞工具和当事人进行拍照留存,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木船与捕捞工具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将木船异地保存于鄂州市梁子湖区管理处,将电捕鱼机1个,电瓶2个,红色提桶1个异地保存于大冶市农业农村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 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 | 1.没收禁用渔具1套; 2.没收渔获物13.09千克(折合30元); 3.罚款19000元。 | 1.9 | 2023/12/6 | 2024/12/6 | 大冶市农业农村局 | 11420281MB1877090M | |
夏X厚 | 自然人 | 身份证 | 4202211963XXXXXXXX | 冶农(渔业)罚〔2023〕90号 | 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 | 2023年10月17日11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协同鄂州市梁子湖区农业执法人员一起对梁子湖水域大冶市金牛段高河港处进行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驾驶船只,船上摆放有疑似电捕鱼机的工具,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喊话,要求其停船接受检查,当事人驾驶船只快速靠岸后逃跑,执法人员对逃跑人员进行抓捕,现场抓获1人,另外2人逃跑。当日,经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我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向抓获的当事人窦细安出示执法证件,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加装挂机的木船1艘,船上有电捕鱼机1个,电瓶2个,红色提桶1个,桶内有渔获物,均已死亡,现场进行称重为13.09千克。执法人员对现场的捕捞工具和当事人进行拍照留存,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木船与捕捞工具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将木船异地保存于鄂州市梁子湖区管理处,将电捕鱼机1个,电瓶2个,红色提桶1个异地保存于大冶市农业农村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 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 | 1.没收禁用渔具1套; 2.没收渔获物13.09千克(折合30元); 3.罚款19000元。 | 1.9 | 2023/12/6 | 2024/12/6 | 大冶市农业农村局 | 11420281MB1877090M | |
窦X安 | 自然人 | 身份证 | 4202211961XXXXXXXX | 冶农(渔业)罚〔2023〕90号 | 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 | 2023年10月17日11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协同鄂州市梁子湖区农业执法人员一起对梁子湖水域大冶市金牛段高河港处进行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驾驶船只,船上摆放有疑似电捕鱼机的工具,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喊话,要求其停船接受检查,当事人驾驶船只快速靠岸后逃跑,执法人员对逃跑人员进行抓捕,现场抓获1人,另外2人逃跑。当日,经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我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向抓获的当事人窦细安出示执法证件,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加装挂机的木船1艘,船上有电捕鱼机1个,电瓶2个,红色提桶1个,桶内有渔获物,均已死亡,现场进行称重为13.09千克。执法人员对现场的捕捞工具和当事人进行拍照留存,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木船与捕捞工具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将木船异地保存于鄂州市梁子湖区管理处,将电捕鱼机1个,电瓶2个,红色提桶1个异地保存于大冶市农业农村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 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 | 1.没收禁用渔具1套; 2.没收渔获物13.09千克(折合30元); 3.罚款19000元。 | 1.9 | 2023/12/6 | 2024/12/6 | 大冶市农业农村局 | 11420281MB1877090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