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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农(渔业)罚〔2024〕3号

发表日期:2024-04-15    文章来源:大冶市农业农村局

冶农(渔业)罚〔2024〕3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XX

自然人

身份证

42022119XXXXXXXX

冶农(渔业)罚〔2024〕3

违反禁渔区的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

2024年2月21日14时许,我局接到大冶市保安湖管理处报案电话,称保安湖管湖员在大冶市保安湖扁担塘处水域发现有人违反禁渔区的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当日,执法人员赶赴事发地,向当事人潘XX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行为的违法性质,保安湖管湖员向我局移交现场照片1份、捕捞工具照片2份、系丝网1条、地笼3个、下水衣1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39项之基准

1.没收禁用渔具;
2.罚款4000元。

0.4

2024-04-15

2025-04-15

大冶市
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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