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农(动监)罚〔2024〕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朱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42028119XXXXXXXXXX | 冶农(动监)罚〔2024〕7号 | 经营、运输生猪未附有检疫证明 | 2024年10月3日,大冶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大冶市XXXXXXXXXXX厂进行屠宰检疫监管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从湖北省京山市XX镇生猪养殖场收购的23头生猪调运到大冶市XXXXXXXXXXX厂,未附有检疫证明,已佩戴耳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52项 | 罚款人民币18000元 | 1.8 | 2024-10-15 | 2025-10-15 | 大冶市 | 11420281MB1877090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