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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农(农药)罚〔2025〕3号

发表日期:2025-03-27    文章来源:大冶市农业农村局

冶农(农药)罚〔2025〕3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大冶市金湖XXXXXXX

个体工商户

92420281XXXXXXXXXX

冶农(农药)罚〔20253

经营劣质农药

2025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对大冶市金湖XXXXXXX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八仙峰蚊香8盒(标签标注:八仙峰蚊香、灭蝇型、氯氟醚菊酯含量:0.05%、规格:10盘装、农药登记证号:WP20140115、有效期至:2024年5月1日、生产公司:聊城XXXXXXXX),至检查发现时已超过质量保证期。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21项

1.没收违法经营的劣质农药八仙峰蚊香8盒;

2.罚款2400元。

0.24

2025-3-27

2026-3-27

大冶市
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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