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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农(肥料)罚〔2025〕2号

发表日期:2025-07-18    文章来源:大冶市农业农村局

冶农(料)罚〔2025〕2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大冶xxxx合作社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3420281Mxxxxxxx

冶农(肥料)罚〔2025〕2号

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的肥料产品

2025年5月27日,我局收到12345平台工单,诉求人举报反映大冶市xxxxx专业合作社销售有问题肥料产品。5月28日,执法人员对大冶市xxxxx合作社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将购进的进口复合肥分装到塑料包装袋中出售,销售时塑料包装袋上未附标签。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月30日从淘宝网店购进进口复合肥1袋,重22.68千克,购货款602.7元。当事人于2025年3月至5月将此袋肥料进行分装销售,销售时包装上未附标签,共售出10.277千克,违法所得626元,剩余12.403千克肥料当事人种植自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34项。

罚款600元。

0.06

2025-7-18

2026-7-18

大冶市
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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