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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农(渔业)罚〔2025〕7号

发表日期:2025-05-22    文章来源:大冶市农业农村局

冶农(渔业)罚〔2025〕7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身份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

自然人

42028119xxxxxxxxxx

冶农(渔业)罚〔2025〕7

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

2025年4月17日,我局收到大冶市陈贵镇派出所移交的线索,当事人于2025年4月16日在大冶市陈贵镇欧家港田畈处水域内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被派出所当场查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1.没收禁用渔具1套;

2.罚款3000元

0.3

2025-5-22

2026-5-22

大冶市
农业农村局

11420281MB187709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