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农(肥料)罚〔2025〕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身份证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冯倩倩
| 自然人 | 42028119xxxxxxxxx | 冶农(肥料)罚〔2025〕3号 | 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
| 2025年6月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开展执法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大冶市罗家桥街道xx村xx湾向农户销售土壤调理剂1.5吨,执法人员现场对此批土壤调理剂进行了抽样检查,对检查现场和土壤调理剂进行拍照,并制作了抽样单和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6月26日,本机关收到检测报告,经武汉市xx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33项。 | 1. 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3.罚款3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6000元。 。 | 0.3 | 0.3 | 2025-7-25 | 2026-7-25 | 大冶市 | 11420281MB1877090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