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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农(肥料)罚〔2025〕3号

发表日期:2025-07-25    文章来源:大冶市农业农村局

冶农(料)罚〔2025〕3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身份证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冯倩倩

自然人

42028119xxxxxxxxx

冶农(肥料)罚〔2025〕3

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

2025年6月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开展执法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大冶市罗家桥街道xxxx湾向农户销售土壤调理剂1.5吨执法人员现场对此批土壤调理剂进行了抽样检查,对检查现场和土壤调理剂进行拍照,并制作了抽样单和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6月26日,本机关收到检测报告经武汉市xx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33项。

1. 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3.罚款3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6000元。

0.3

0.3

2025-7-25

2026-7-25

大冶市
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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