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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农(动监)罚〔2025〕2号

发表日期:2025-06-29    文章来源:大冶市农业农村局

冶农(动监)罚〔2025〕2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身份证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

自然人

420221196xxxxxxxxx

冶农(动监)罚〔2025〕2

经营、运输生猪未附有检疫证明

2025年4月29日,大冶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大冶市xx集团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猪圈内存栏有3头生猪,系当事人李xx从大冶市金湖街道的养殖户收购并自行运输至大冶市xxxx公司金湖分公司。通过查证验物,此批3头生猪已佩戴耳标,未附有检疫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52项

罚款2000元

0.2

2025-6-29

2026-6-29

大冶市
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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