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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农(渔业)罚〔2025〕6号

发表日期:2025-07-28    文章来源:大冶市农业农村局

冶农(渔业)罚〔2025〕6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身份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

xx

自然人

42028119xxxxxxxxxx

42028119xxxxxxxxxx

冶农(渔业)罚〔2025〕6

非法收购天然水域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

2025年3月30日18时许,我局接到管湖员举报电话,称在大冶市保安湖xxxx路段处有人在收购螺蛳,我局执法人员联合保安派出所迅速前往现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程xx和张xx出示执法证件,对其装运螺蛳的车辆进行检查并拍照,确认当事人收购的螺蛳共计17袋,当事人自述其中4袋带有绿色苔藓的螺蛳系从鱼池采捕的,剩余13袋不带绿色苔藓的螺蛳系从保安湖水域采捕的。

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224项

罚款3000元(程xx1500元、张xx1500元)

0.3

2025-7-28

2026-7-28

大冶市
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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