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农(渔业)罚〔2025〕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身份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程xx 张xx | 自然人 | 42028119xxxxxxxxxx 42028119xxxxxxxxxx | 冶农(渔业)罚〔2025〕6号 | 非法收购天然水域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
| 2025年3月30日18时许,我局接到管湖员举报电话,称在大冶市保安湖xxxx路段处有人在收购螺蛳,我局执法人员联合保安派出所迅速前往现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程xx和张xx出示执法证件,对其装运螺蛳的车辆进行检查并拍照,确认当事人收购的螺蛳共计17袋,当事人自述其中4袋带有绿色苔藓的螺蛳系从鱼池采捕的,剩余13袋不带绿色苔藓的螺蛳系从保安湖水域采捕的。
| 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224项。 | 罚款3000元(程xx1500元、张xx1500元) | 0.3 | 2025-7-28 | 2026-7-28 | 大冶市 | 11420281MB1877090M |